冀政办字〔2020〕8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7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冀政办函〔2012〕63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6日
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机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适时进行演练,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一)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当出现超出地质灾害发生地市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经省政府批准,启动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工作,支持地质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的救援工作。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常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地矿局、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北京铁路局集团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对地质灾害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按规定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请求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派遣国家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支援;指导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重要工作。
(二)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第一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的灾情、应急处置和救灾进展情况;传达贯彻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协调有关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为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组织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方面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省委网信办负责对涉地质灾害网络舆情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管控措施对网络谣传等不实信息进行处置。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灾后重建项目的安排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地质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修复损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地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地质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机时,可强行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负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发生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地质灾害发生地和通往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负责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和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省地矿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有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救援的措施建议。
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地质灾害发生地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气、供暖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供气、供暖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集团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
省水利厅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水利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供水和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地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组织有关单位对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抢救,并就地质灾害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省商务厅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协调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质灾害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挥专业救援队伍抢救遇险遇难人员;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对地质灾害引发的水灾、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及爆炸等灾害事故进行处置;负责指导地质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避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临时避难场所,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易因地震诱发的地质灾害加强地震监测。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并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做好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保障。
河北银保监局负责推动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依法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省军区负责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和组织民兵赶赴地质灾害发生地,组织指挥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协助开展工程抢险工作。
武警河北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赶赴地质灾害发生地,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协助开展工程抢险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赶赴地质灾害发生地,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对地质灾害引发的水灾、火灾等灾害事故进行抢险救援。
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尽快抢修损毁供电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应急发电设备,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电力保障。
(四)市、县(市、区)地质灾害组织体系。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分别负责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部署。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自然资源部门要与省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市、县(市、区)与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之间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复查。对新发现的隐患点,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3.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
4.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做好防灾避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险情灾情报告。有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应立即向当地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还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速报时限要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在1个半小时内书面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同时抄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在20分钟内电话、35分钟内书面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同时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报告,并抄报省应急管理厅。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要在1个半小时内书面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接到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要在25分钟内电话、35分钟内书面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接到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同时抄报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当出现超出当地政府处置能力的险情时,当地政府迅速向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支援需求和处置方案。
省委、省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速报渠道。速报采用传真、信息网络传输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4.速报内容。突发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险情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四、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突发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4个级别: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时,按照地质灾害等级,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响应决定通报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立即按照职责分工,集结队伍人员,畅通联络方式,做好应急准备。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当出现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由省政府向国家请求支援,并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必要时,由省政府邀请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必要时,省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地质灾害发生地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本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必要时,地质灾害发生地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工作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与装备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快组建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救援力量,日常要坚持有针对性地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
各级政府要适当储备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人员安置、伤员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装备,保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省、市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专家队伍建设,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地质灾害应急科学研究。省应急管理厅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救灾方法、技术研究。省自然资源厅及有关单位加强对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研究。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投资,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宣传教育。各级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应急防治和救援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五)监督检查。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和有关部门,定期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应急保障责任和相关措施。
七、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处罚。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不正确履行法定应急防治和救灾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截留、挪用应急防治资金、物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二)预案更新。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二)其他。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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