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0〕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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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4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4日



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五)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和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灭火行动。组织、指导各地扑明火、打火头、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


(二)转移疏散人员。指导、协调各地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三)保护重要目标。组织、协调各地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四)保护重要林区。指导、协助各地保护国有林场林区、国有牧场草原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安全。


(五)转移重要物资。组织、指导、协助各地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六)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各地加强火灾发生地社会治安工作,严防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日常工作。必要时,省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省指挥部名义部署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职责分工。省森防指成员单位是省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灾情和火灾扑救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开展火灾防治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动用的建议,负责交通运输协调保障,保持灾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省教育厅: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学校组织转移和安置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综合协调工业应急产品生产保障工作;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指导民爆行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组织落实省级药品储备的紧急调用。


省公安厅: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设备省级财政资金;负责安排下达省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需要,负责火灾扑救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火灾扑救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负责协调做好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收通行费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防治用水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做好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指导旅游景区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全省医疗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救治灾区伤病员,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协调全省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组织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配合应急管理部做好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承担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调查处理(或调查评估)有关工作,负责较大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省广播电视局:协调做好火灾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省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全省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热点核查反馈等预防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趋势分析,做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适时进行现场应急观测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发送防灭火安全提示短信、发布重要信息等;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省军区:组织、协调驻冀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武警河北省总队: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外省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三)扑救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政府负责。特殊情况,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森防指)统一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成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扑救前线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和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层级。


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跨设区的市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防指调度,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家组。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扑火工作需要成立专家组,对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四、应急力量


(一)力量编成。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各地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军队支援力量为辅,当地半专业扑火队为补充。


(二)力量调动。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优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市、县(市、区)和全省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设区的市调动地方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市级政府或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省森防指统筹协调。


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省森防指向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提出需求。


五、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预警。


1.预警分级。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各级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会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对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信息报告。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规定,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相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1.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设区的市森防指办公室应当按相关规定立即报告省森防指办公室: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当日未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3)国有林场林区、国有牧场草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点飞播林区、草地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5)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6)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省界周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省森防指办公室协调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9)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2.省森防指办公室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1)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2)有可能威胁北京市的森林草原火灾;


(3)省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单位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5)省界周边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3.省森防指办公室应当向国家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严重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3)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5)省界周边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国家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镇)政府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县、市级政府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二)响应措施。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扑火工作需要,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扑救火灾。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立即就近组织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各扑火力量在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2.转移安置人员。当居民点、农牧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救治伤员。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医疗应急队伍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5.保护重要目标。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7.发布信息。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火场清理。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按照规定程序将火场移交当地政府或责任单位看守。


9.应急结束。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三)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2人以上重伤,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威胁国有林场林区、国有牧场草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集中连片林区、草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省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森防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任扑火总指挥,统一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4)应急响应终止。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有可能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威胁北京市的森林草原火灾;


威胁省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单位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发生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需要省森防指办公室协调的森林草原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省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森防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森防指副总指挥(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或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省森防指副总指挥(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或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任扑火总指挥,统一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4)应急响应终止。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或省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严重威胁北京市且随时可能烧入北京市的森林草原火灾;


省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单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在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周边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受到威胁,经济和有关行业可能遭受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需要省森防指办公室协调的森林草原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省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森防指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由省森防指总指挥任扑火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省森防指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助、火情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组织实施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4)应急响应终止。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防指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严重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烧入北京市且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经济和有关行业遭受较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需要省政府协调的森林草原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省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或省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或省森防指总指挥任扑火总指挥,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4)应急响应终止。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或省森防指总指挥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七、综合保障


(一)输送保障。运输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以运兵车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民航部门实施时,省森防指商请铁路或民航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联系所在地铁路或民航部门实施。


(二)航空消防飞机保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物资保障。省应急管理厅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各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四)资金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建稳定可靠、互联互通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通信系统。各级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分管范围内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


八、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草原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逐级报省森防指办公室。省森防指负责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市、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负责较大、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


(二)工作总结。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向省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省森防指向省政府和国家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灾害分级标准。


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1)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3)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预案演练。省森防指办公室会同省森防指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实施后,省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五)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附件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分工



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等参加。主要职责:传达省委、省政府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通报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全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类传染病。


四、火情监测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林火卫星监测、林火视频监控等工作事宜;负责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负责全省火灾监测、核查和初期处置工作。


五、通信保障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


六、交通保障组。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军区等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八、灾情评估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火灾案件侦破组。由省公安厅负责。主要职责: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十、群众生活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播电视局、省应急管理厅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灾情和火灾扑救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应对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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