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20〕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2-08 03:53:2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发〔2020〕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0日









河北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指设区的市,定州市、辛集市,下同)、县(指省财政直管县,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高我省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协同配合。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改革方案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省性或跨区域、重点地区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信息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省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将研究制定全省性应急救援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省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省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省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研究制定的应急救援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将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驻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以及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救援需要,各级财政适时适当给予支持。

将市、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级的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省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将省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将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和重点地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质量核查、全省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省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县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相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实施的全省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事项,以及遭受一般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省与雄安新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暂时参照省与设区的市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暂时参照设区的市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雄安新区的特殊因素。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级与市辖县(市、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县要合理界定县级与实行分税制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区分各事项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各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省级要加强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注重改革衔接,形成良性互动。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加强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驻我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中由地方财政负责保障部分,总体维持原经费保障模式,待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中央明确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调整情况,及时对省以下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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