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20〕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发〔2020〕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工作要求,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省以下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范,厘清边界。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切实承担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对我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进行规范;对现行划分有遗漏的事项,补充完善;对现行划分不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坚持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领域支出责任,以全省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作为重点,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县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省生态环境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省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省级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省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京津冀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检查,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以下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市以下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市以下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市以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产业、省级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省级权限内排污许可制度、危险废物的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省性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省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省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以下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以下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地区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市以下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以下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以下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市以下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白洋淀等重点流域、跨市域水体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省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以下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我省外交外事领域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省级与雄安新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暂时参照省与设区的市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暂时参照设区的市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雄安新区的特殊因素。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质量。
(三)强化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适时修订完善生态环境相关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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