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9〕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3 23:52:1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9〕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为本市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多方面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

到2020年底,本市建成不少于34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良好局面,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底,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科学合理,服务供给体系丰富多元,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本市每年接受6次以上科学育儿指导的适龄婴幼儿家庭占比达到80%。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广大家庭普及优孕、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和设施,积极推进社区儿童中心、家长学校、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服务基地建设,通过开展亲子活动、开设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庭提供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服务。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儿童中心开展合作的有效方式,为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

(二)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满足人民群众不同需求。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不同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研究制定保育教育纲要、服务指南、评估评价办法等相关标准规范,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到2020年底,打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中心城区每区至少建成4个不同形式的示范机构,其他区每区至少建成1个示范机构。

(三)不断提高婴幼儿健康服务水平

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等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各类公共场所要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为母乳喂养、婴幼儿出行提供便利条件,保障母婴权益。

(四)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

1.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含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或机构所在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含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在机构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上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机构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向社会公众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开设托班按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由教育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加强安全、消防、餐饮、卫生、服务等方面监管,并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特点,合理确定监管方式、流程和频次。将各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等信息进行归集共享。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3.落实安全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婴幼儿接送、晨午检、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突发情况下须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报警系统要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加强培训等方式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各区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落实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政策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各类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和资金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需资金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鼓励银行机构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保险产品,为婴幼儿提供更多保障。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情况作为首都文明区、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参考条件。

(二)做好用地保障

鼓励利用“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腾退的空间、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等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各区政府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逐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于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于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参照新建居住区标准逐步配置完善服务设施。

(三)提供资金保障

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社区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保障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区儿童中心建设等工作。各区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结合实际增加财政经费投入。

(四)强化队伍保障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急需紧缺人才培训规划范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并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职业认同感。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银保监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是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定本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和规范细则并组织实施,做好用地、人员、经费等保障,负责本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在区政府统一部署下,整合本地区各类资源,统筹利用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市民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提供好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

(三)加强信息支撑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研发应用符合本市实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水平,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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