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20〕2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20〕23号
京政发〔202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
(一)划转范围。将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划转范围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实际,由本级政府批准确定。
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划转基准日。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承接主体。本市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作为承接主体集中持有。市财政局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公司)专户管理。各区不再单独设立承接主体。
三、划转程序
(一)提出划转方案。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划转方案。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由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审核划转方案。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划转方案。其中,市级国有企业的划转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对应的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共同审核确认。区级国有企业的划转方案,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对应的区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方案进行初审,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
(三)下达划转通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对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和委托管理公司;区级部门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要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
(四)办理划转手续。根据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承接主体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委托管理公司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1.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工作,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工作,按照国发〔2017〕49号文件、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五)上报划转情况。按照同级隶属关系,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全市层面由各区财政局汇总本区情况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本市划转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并按相应要求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四、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和企业原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二)收益管理。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股权分红由委托管理公司负责具体运作。
(三)报告机制。委托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划转国有资本的运营、管理工作情况。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现重大事项或紧急事件要及时报告。
(四)其他事项。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委托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费用,从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中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二)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而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完成改制后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三)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及划转工作带来的税费处理问题,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六、组织保障
市级层面设立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北京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北京证监局等。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由一名主管领导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指定专门部门配合开展工作,专门部门须明确专人负责。工作小组在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各区政府对本区划转工作负总责,要比照市级建立由区财政局牵头的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划转工作,并与市级工作小组办公室密切对接,认真落实各项任务。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狠抓落实,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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