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科合规〔2020〕11号《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2-22 22:13:36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的通知》








甘科合规〔2020〕11号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省科技厅对《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2020年第四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20年11月25日










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







为加强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省国合基地评估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结合甘肃省国合基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评估工作是省国合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与评价省国合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并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提出调整省国合基地的建设目标和发展方向的意见建议,促进省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真正发挥高端引领与示范带动作用,并为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条 省国合基地实施定期评估机制,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重点评价省国合基地的基础条件、运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的主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第三条 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本着“以评促管、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依托单位性质和担负任务方向分类指导。


 


第二章 评估职责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评估工作的过程管理。

省科技厅的职责是:制定年度评估计划,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确定待评估省国合基地名单,审核确定评估专家,发出评估工作通知,确定评估结果。

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评估办法和年度计划拟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专家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向省科技厅提交评估报告。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年度报告的填报,提交评估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专业水平高、同行评价好、熟悉国合基地工作的科学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专业机构应组织评估专家培训,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六条 评估通知下达后,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统一向专业机构提交评估工作所需材料。

1.《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

2.评估周期内年度报告;

3.国际合作佐证材料、成果产出及工作成效证明材料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七条 评估工作一般采取会议评估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会议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听取省国合基地负责人的汇报,审阅《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及省国合基地相关评估支撑材料。

2.现场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实地考察省国合基地基础条件建设、主要工作情况、人才队伍建设与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相关工作成果及佐证资料等。

第八条 专家组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省国合基地实名打分,专家组研究后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省国合基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九条 专家组评估意见和省国合基地年度报告是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专业机构向省科技厅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省科技厅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组评估意见,确定省国合基地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省科技厅将评估结果通报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评估结果,省科技厅组织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办理结果答复异议人(单位)。

第十一条 凡是第一年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将给予警示通知,限期提交;累计两年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直接给予“不合格”的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国合基地,将按照甘肃省相关政策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并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择优支持。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限期1年整改并组织复评。复评结果仍“不合格”,取消其省国合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和复评,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省国合基地,取消其省国合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国合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省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组织推荐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省国合基地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 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指标体系

2 甘肃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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