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20〕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0〕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5日
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现就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省级与市县级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分档比例参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文化文物系统所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2.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3.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事项。将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关于落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确定并组织实施或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市县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市县组织实施的市级及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省级职能部门指导市县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不含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省与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市县级财政要按照事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级财力情况,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二)强化绩效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三)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市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公共文化领域市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
(四)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改革发展情况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进一步健全基础标准,形成有序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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