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0〕16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1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对列入《山东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的农业执法事项,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全链条执法职责。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探索形成可量化的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目录清单》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农法发〔2020〕2号)基础上,结合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我省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各市可在《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抓好源头治理,形成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审查,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部门的权责清单要与《目录清单》做好衔接。本通知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目录清单》涉及的省直部门完成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本级权责清单调整工作。通用目录调整后,市、县级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本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执法为补充、以信用监管执法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执法模式。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执法”,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开展“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执法;推行普法式、提醒式执法,加强法治宣传和引导教育。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规模大小、行为性质、影响程度等因素,实现过罚相当,形成支持信任并行、守法执法并重、激励约束并举的良性互动,推动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强化队伍保障,配足配强工作力量,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严格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省农业农村厅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对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省委编办要会同省司法厅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
《目录清单》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4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