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0〕1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领域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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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领域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182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经济领域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山东省经济领域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经济领域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委员建言献策的参谋作用,提高省委、省政府经济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依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学术专长,结合山东发展实际,为山东新旧动能转换、战略规划编制实施、重大生产力布局、区域协调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高水平对外开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要产业政策制定等提供前瞻性、战略性、可行性咨询意见。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开展咨询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立足山东省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专家委员会委员既应立足当前,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也应着眼长远,提高咨询建议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三)科学严谨,尽职负责。专家委员会委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科学的工作态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咨询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为推动实现山东省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研究提出有前瞻性、战略性、可行性的战略构想;

(二)围绕山东省经济发展形势,研究提出发挥宏观政策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

(三)围绕山东省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短板,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建议;

(四)围绕重大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积极参与相关调研和论证工作,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五)围绕重大经济政策实施,研究提出促进政策落地的意见建议,包括:在政策出台前参与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提出政策设计的意见建议,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就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提出意见建议,在政策实施后开展后评估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六)参与省委、省政府组织或相关部门牵头的重大经济课题调研,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其他咨询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轮值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委员20名左右。委员总人数一般不超过30名,省内外专家委员各占50%左右。名誉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中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担任;轮值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中青年专家担任,每年轮值一次。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具体任务由山东省宏观经济研究院承担,秘书长由山东省宏观经济研究院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选聘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定向邀请、单位推荐等方式遴选产生。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学术造诣深,长期在产业转型、区域经济、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投资消费、供应流通、国际贸易等领域从事一线研究工作;具备战略发展眼光,对相关领域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洞察力,善于把握前沿方向和产业发展趋势;

(三)关心支持山东省经济发展,了解山东省情,热心为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积极参与有关咨询活动;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被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采取聘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委员每届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可连续聘任两届或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咨询活动,独立发表咨询意见;

(二)因咨询工作需要,可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查阅数据、资料和有关文件,提出实地调研的要求;

(三)获得参与咨询工作相应的经费与报酬;

(四)自愿辞去专家委员会的相关职务。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积极参加有关咨询活动,客观公正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委员违反本条第(一)(三)项规定的,取消委员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 向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策咨询会。针对重大经济决策或政策,向专家委员咨询意见。

(二)学术演讲和论坛。邀请专家委员就山东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学术演讲和理论探讨。

(三)书面征询。就某特定事项或政策,以征询函的形式书面征询专家委员意见。

(四)调研考察。委托专家委员开展专项课题调研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

(五)专题建议。专家委员根据山东省经济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短板,或针对自身关注的改革发展痛点堵点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六)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对专家委员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权利归属。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咨询经费由牵头组织咨询活动的部门单位自行承担,经费标准由部门单位按有关财务规定制定,主要用于专家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活动、工作交流、文稿汇编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工作规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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