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20〕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0〕8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各地各部门(单位)重点针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开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平稳有序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梳理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在落实《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工作要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清单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凡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按照法定程序,尽可能予以取消”的要求,全面梳理证明事项。省直部门梳理形成本系统内各级部门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各地根据省直部门梳理的全省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增补本地区依法需要保留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单位)于2020年12月底前,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地本部门(单位)证明事项保留目录。保留目录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行使层级,保留目录之外一律不得索要证明。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证明事项视为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要在保留目录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实行动态调整。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情况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工作,需要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按程序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保留。
(二)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要坚持分类分级原则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分类施策、分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在证明事项保留目录中,重点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目录管理,不得随意增减事项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条件、变相索要证明。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按照申请、告知、承诺、办理、核查、监管的基本工作流程,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要赋予申请人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主选择权,申请人办理证明事项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合理理由的,允许撤回承诺申请;如需继续办理申请事项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限制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人适用告知承诺制,但在信用记录修复后,可恢复其行使权利。对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可以建立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惩戒期,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行使告知承诺的权利。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在2021年2月底前完成上述配套制度建设。
(四)建立事中事后核查机制。加强对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在强化事前评估申请人信用记录、明确虚假承诺、不实承诺的范围和情形的基础上,按照核查程序,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针对涉嫌虚假承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邀请专家协助现场核查、受理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虚假承诺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一经核实申请人存在不实或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要立即告知申请人,及时改变或撤销行政决定,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并将不实或虚假承诺行为纳入申请人诚信档案管理。注重创新核查方式,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双重核查手段,实现联动核查。利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等线上核查手段和线下函询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查机制,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线上线下联动核查支撑体系。被函询请求协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动核查机制。各地要明确具体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建设信息共享支撑平台,并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通过线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串联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即办即核。
(五)加强告知承诺信用风险防控。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行政机关在办理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对申请人的指导提醒义务。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和通报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虚假承诺行为且被纳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及时向其他部门(单位)通报。各地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信用承诺管理系统,实现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行政机关要及时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告知承诺工作信息,便于平台归集公示,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行政机关要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大、核查周期长,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依法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门户网站或者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将告知承诺书向社会公开,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避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防止承诺人“一诺了之”。行政机关要建立告知承诺失信人名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对象的条件、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处理机制等,明确失信惩戒的措施和信用修复、退出失信人名单机制。
四、组织实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推进、任务落实到处(科)室和经办人员的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任务图,细化分工,将责任明确到人,确保具体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审改、信息公开、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政务服务等单位,统筹、协调、指导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工作。
(七)加强督查考核。各地要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目标(绩效)考评内容之一,根据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督查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因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处理。要坚持依纪依法与容错纠错并举的原则,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予以过错豁免,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八)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以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台、新媒体等为载体,开通专栏,进行专题报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宣传本地本部门(单位)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良好氛围。认真总结工作,形成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及做法,示范带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
附件:四川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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