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保发〔2020〕93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1-08 22:41:14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甘医保发〔2020〕9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药品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 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建立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下统称“信用评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医药价格治理创新,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托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建立原则

1.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2.信息基础依靠部门协同。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主要依托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

3.保障医药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二、实施范围

信用评价适用于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阳光挂网,直接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三、基本内容

(一)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1.评价范围

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本规范所称医药企业包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

2.清单管理

甘肃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行清单管理,依据国家医保局制定公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管理并动态调整。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不自行增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可结合工作实际,向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提出修订目录清单的意见建议。

3.失信事项

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

4.事前公开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之日起,将通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使医药企业可以在提交守信承诺前,充分知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具体要求。

(二)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1.适用范围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提交书面守信承诺。

2.承诺事项

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3.承诺主体

医药企业或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子公司作为医药产品挂网、中标或配送主体的,亦作为承诺主体和承担失信责任的主体。下属子公司作为承诺主体和承担失信责任的主体时,违背承诺的失信责任不自动扩展到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子公司。

(三)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

通过企业主动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四)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甘肃省招标采购、阳光挂网及平台交易中的市场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为准。

对《甘肃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中第5、6、7项可与《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相衔接。

(五)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六)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

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运用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接受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五、信用评价制度的信息化建设

(一)按照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深入推进和参与统筹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信息化建设,改善招标采购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修复信用等提供电子化、网络化的便捷渠道,并注意保障信息安全。

(二)信息发布平台

自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之日起,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药品和医用耗材”栏目和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lbz.gansu.gov.cn/)“药品招标采购”栏目,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所有公告、通知、信息。

六、组织实施

省医疗保障局指导监督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是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推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附件:

1.甘肃省医药价格和招 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

2.医药价格和招采信 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3.医药价格和招采信 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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