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保函〔2020〕133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08 23:09:45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甘医保函〔2020〕13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0〕9号)要求,按照《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开展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套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医保函〔2020〕62号),现就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一是覆盖全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是覆盖2018年1月1日以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所有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二)突出重点。针对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及其诊疗服务行为,突出治理重点,分别治理。对于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治理违规收费、重复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无指征诊疗、套餐式诊疗、高套病种、将临床实验项目违规纳入医保报销等行为;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治理虚假结算、人证不符、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等行为。

(三)分类处理。对于自查整改期限结束前,主动足额退回违法违规所得,全部整改到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自查整改期限结束后,在抽查复查或飞行检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不力,未按时足额退回违法违规所得,或仍然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二、治理内容

(一)不合理收费问题。将收费诊疗项目分解成多个项目收费;将已有明确项目内涵的诊疗项目重复计费;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未批准纳入医保支付的自创医疗服务按医保价格项目收费;各套餐项目之间重复收费;高套病种(病组)结算等。

(二)串换项目(药品)问题。将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串换为目录内收费;将低价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套用高价收费等。

(三)不规范诊疗问题。将患者的住院诊疗过程分解成二次及以上住院治疗;收治明显未达到住院指征的患者入院治疗;超医保目录支付限定范围使用药品或医用耗材纳入医保结算的。

(四)虚构服务问题。伪造、变造、虚构医疗服务结算;伪造患者信息结算;挂名住院;伪造、变造财务凭证与进销存票据结算等。

(五)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与自身资质不符的诊疗服务并纳入医保结算;将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违规纳入医保结算;私自为未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转接医保网络结算等。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州医保局根据省医保局前期下发的《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开展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套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医保函〔2020〕62号),结合本次《通知》要求,会同当地卫健委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并于7月15日前同时报省医保局和省卫健委备案。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照治理内容逐项自查整改,深入剖析违法违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前期已开展自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继续深入自查自纠,于9月底前完成自查,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当地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并于自查整改结束前将违法违规所得足额退回。

(三)开展抽查复查。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联合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合理安排开展抽查复查,原则上实现对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对自查不彻底,问题暴露不充分、整改不到位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从严处理,并于10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将联合省卫生健康委适时对各地开展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四)开展飞行检查。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开展覆盖全国所有省份的飞行检查。各市州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要积极配合国家飞行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抓好整改落实。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必须始终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各级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各市州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统筹区内医疗机构自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查堵漏洞,督促整改落实;要制定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标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要结合基金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将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抓实抓细。

(三)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行为自律,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形成机构内部加强医保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健全院内医保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职责、风险防控和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实行医保工作院长负责制;要建立追责机制,对于发生欺诈骗保行为的医护人员,在晋升聘岗、评选评优、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要加强医保办公室能力建设,规范药品及耗材进销存管理和财务管理,主动适应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需要;要利用每年“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加强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各市州、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查整改;发现涉及其他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主动通报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医疗机构领导班子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项治理信息报送机制,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于7月起,每月报送专项治理推进情况及案件查处情况。对于重要情况、典型案件(须附处罚决定书),以及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和可能引起舆论关注的重大医保基金案件,要坚持要情报告制度。同时,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提炼推广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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