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保发〔2020〕9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甘医保发〔2020〕9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的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市州要在前期落实《关于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甘医保发〔2020〕8号)的基础上,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统一领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迅速成立由一把手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非常措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早做全做实做细,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保障到位。各市州医保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络人名单于1月30日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二、综合保障确诊或疑似患者医疗费用
在疫情流行期间,对于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或疑似患者(包括异地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参保地医保部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其中,确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甘财社〔2020〕3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就医地各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疑似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各市州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确保确诊或疑似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
(一)各市州医保局在实行正常周转金制度的同时,要在前期向本统筹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专项预付金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开户银行务必于1月30日前再次检查落实向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专项预付金,确保首批预付金不低于最低预拨额度(见附件1),全力支持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工作顺利开展。后续可视疫情变化情况及时追加医保专项预付金。
(二)根据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实际情况,在加大落实医保专项预付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正常救治需要的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地参保患者和异地参保患者均应实施“先救治、后结算”,对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要分类做好患者信息和医疗费用记录,单独记账、单独申报结算。疫情结束后,各市州统一组织统筹地区内收治患者医疗费用清算,全省统一组织省内跨统筹地区收治患者医疗费用清算,全国统一组织跨省收治患者医疗费用清算。
(三)医保经办机构应进一步简化结算报销手续,对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结算的医疗费用,做到第一时间审核、第一时间结算、第一时间拨付。救治确诊和疑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之外单列预算,不受医保总额预算限制。
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五、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并上报省级医保部门。
六、完善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
(一)加强部门协调
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大贯彻落实政策的力度,及时掌握统筹地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落实情况,主动收集各地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以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疫情信息为准,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台账,并跟进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费用报销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医保部门推送本地区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具体信息。财政部门应根据收治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情况,及时核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二)加强应急调度
建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急协调机制,2020年1月30日起,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市州医保局要指定专人填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次日9时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州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联系人:
省医保局 周晨亮 13399319696
省财政厅 马霞瑞 13893621707
省卫生健康委 田国庆 13993173309
附件:【略】
1.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保专项预付金首批最低拨付额度
2.市(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3.市(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台账
4.市(州)医保专项预付金拨付情况表
5.防控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动态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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