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0〕1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14 04:38:4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9日






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文件精神,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基地,鼓励探索“飞地经济”等模式,支持实施“央企入桂”、“民企入桂”、“湾企入桂”行动,发挥财政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制定本财政政策措施。

一、基本原则

“飞地经济”主要指有关地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经济发展合作模式。“飞地经济”发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发展。以促进“飞地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加快发展为出发点,优先考虑做大合作区经济、财政规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合作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促进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共同参与合作区建设和运营管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充分授权。各相关市县可结合实际,合理选择适合的跨省、跨市、跨县等“飞地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外省根据发展需要,与我区共同协商确定“飞地经济”发展模式。涉及合作方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强化激励。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合作区建设发展,适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激励力度,调动各地区加快发展“飞地经济”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合作区的土地出让事项原则上纳入飞入地统一管理。合作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性刚性支出以及土地收储成本后,具体分享比例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二)合作区的财政收支数据纳入飞入地统计。

(三)按现行财政体制,合作区的财政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后属于合作方可分享部分,具体分享比例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因开发合作区产生的政府债务,其偿还责任分担机制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自合作区获批复认定的下一年起,自治区从合作区分享的税收收入较上年增量部分全部补助合作区。

(六)合作区按规定继续享受自治区相关转移支付补助政策。国家实施的各项政策性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执行。

(七)自治区在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等补助资金以及政府债券时,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区优先给予支持。

(八)对于飞入地和飞出地现有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在具备条件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合作区可按各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九)对促进“飞地经济”发展主动作为、成效显著的市县,自治区在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并在相关转移支付测算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

(一)合作区由飞入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并按照“有进有出”原则动态调整。具体审核程序和认定细则由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二)本政策措施仅适用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认定的合作区。对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的合作区,本政策措施自撤销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2021-2025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自治区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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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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