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0〕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14 04:43:4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

(广西片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是《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规定的跨省际、跨流域合作园区平台,在全国东西部协作、区域经济协调联动发展中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在新形势下更好立足新发展格局和服务国家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以新发展理念促进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务实推动粤桂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合作,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打造粤桂合作区域性总部基地

1.对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含服务及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企业给予支持。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由试验区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以上至2亿元(含)以内的,按1%-3%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

2.对在试验区自建、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补助。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根据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自注册之日起至2025年,每年对租用办公用房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每年享受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总部企业实际租金支出。总部企业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3.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至2025年,对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额中自治区级、市级实际留存部分,给予不低于70%的奖励,由试验区自行制定具体奖励细则。

二、加快培育发展数字经济

4.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服务孵化平台。支持试验区加快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创业孵化机构,形成创业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有机结合的创新创业服务网络。鼓励建设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领域创新服务平台,对省部级以上机构设立的后台服务创新平台服务中心,按照自治区创业孵化机构奖补政策给予支持。

5.加快构建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支持试验区引进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基于数字技术的服务新机构和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开展共性技术研究、数据资源共享、产品推广、标准制定、认证测试、安全基建、数字孪生等服务,提升数字经济产业服务水平。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自设立之年起至2025年,除可申请自治区奖励资金外,由试验区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三、加大优势产业和科创企业支持力度

6.2021年至2025年,对试验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实施两化深度融合、工业绿色发展、技术改造。

7.加强对试验区强优企业指导扶持。自治区各类股权投资资金优先支持培育试验区强优企业,3年内推动2-3家企业实现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主板或科创板上市,支持强优企业壮大发展。

8.试验区培育孵化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由广西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予以重点支持。

四、加快提升园区承载力

9.2021年至2025年,延续执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各项支持政策;自治区相关部门继续保持原有支持力度并给予试验区倾斜。在政府债务限额内,加大对试验区新增政府债券的倾斜支持力度。上述资金由试验区统筹用于试验区内市政设施、标准厂房、生态环保、文化教育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

10.支持推动用电改革,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支持试验区按照财政资金分年定额补助原则,对试验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用电费用方面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标准由试验区自行制定。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1.2020年至2025年,对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在试验区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中自治区级、市级实际留存部分,超出2019年度的增量部分全额返还试验区,由试验区统筹用于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12.2020年至2025年,对2020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新设立的法人企业,在试验区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中自治区级、市级实际留存部分全额返还试验区,由试验区统筹用于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本政策第1、2、3、5、10、15条所需支持事项的补助资金从上述返回试验区的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梧州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予以解决。

六、积极开展用地管理改革

13.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修改条件的前提下,支持试验区采取直接授权(或委托)方式对红线范围内的用地审批开展改革试点,采取“小组团”连片开发等模式整体下达试验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计划指标。对试验区内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用地指标试行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

14.支持试验区参照广东省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供地相关政策,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采取“先招后拍”、“带项目出让”、“带设计方案”供地方式,加快项目落地建设。

七、加大人才支撑力度

15.2020年至2025年,对新落户试验区并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骨干科研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以及在试验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试验区认定后,对其当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自治区级、市级留存部分按100%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在试验区工作并依法纳税的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其在试验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试验区给予补贴。

八、强化统筹协调推进

16.自治区成立推进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广西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试验区重大事项,统筹加强与广东省方面合作交流,共同推进试验区整体开发建设。

在执行本政策过程中要及时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如本政策与自治区现行的或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其中最优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本政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梧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执行期限为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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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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