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0〕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24日
广西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积极推进我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区应急救援领域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全区或跨设区市的区域性规划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或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自治区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有必要研究制定的应急救援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基地)建设与运行维护、自治区级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驻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事项,以及我区的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基地)建设与运行维护、自治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救援需要,各级财政适时适当给予支持。
将市县开展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事项,以及自治区相关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主要负责自治区有关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自治区部门应急救援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县主要负责市县级应急救援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自治区部门负责的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县、中央驻桂企业和区直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自治区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县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自治区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主要负责自治区部门开展的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和重点地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质量核查、全区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自治区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县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主要负责自治区部门实施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相关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相关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自治区部门组织实施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事项,以及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确定的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财政管理模式,各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相应调整支出责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市改革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如需制定出台方案,应于自治区改革方案出台后3个月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我区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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