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0〕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14 05:08: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30日?






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现就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适当加强自治区在重点区域和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优化自治区和市县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建设壮美广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将全区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生态环境监测。

将国家监控和自治区监控的空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海洋生态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环境、县级以上城市声环境、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其他专项监测,全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国家和自治区监管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污染源(含入河入海排污口、辐射类项目)监督性监测及其他执法监测、污染防治专项监测、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执法检查。

将全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跨市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辖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处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将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实务与能力建设。

1.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评价考核。

将全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评价考核,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落实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责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管理。

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0〕6号)公布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中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权责清单》以外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将全区自然生态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导生态示范区创建,对全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自然保护地、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自然生态状况评估,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辖区自然保护地、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的监管,辖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

将全区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和应急准备、响应、处置,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应急准备、响应、处置,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国家和自治区监管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管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管理,参与自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监管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6.应对气候变化管理。

将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协调,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7.清洁生产监督管理。

将全区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指导和监督,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实施和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8.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发布与宣传教育。

将全区生态环境统计、质量分析和预测预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全区性环境信息发布,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生态环境统计、质量分析和预测预报,辖区环境信息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9.生态环境科技创新。

将全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协调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10.生态环境能力建设。

将自治区本级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信息化、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信息化、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大气污染防治。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移动源、固定源污染防治,秸秆焚烧等大气面源污染防治,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水污染防治。

将重点流域、重点湖库、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跨省界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含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湾污染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的污染防治,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自治区在跨省界、跨市界流域和海域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事权。

将其他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重点防控区、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地方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6.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等其他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1.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等制定。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层面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县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

将自治区层面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能力建设等给予支持。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推进相关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地方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梳理我区生态环境领域机构改革的现实情况,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制定政府规章时,要将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改革发展需要,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并于自治区改革方案出台后3个月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我区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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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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