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0〕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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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4日






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疫情防控工作,构建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0〕2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本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一)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优化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完善医防协同机制,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增强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能力,推动医防机构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重点加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加强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提升口岸传染病防控能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南宁海关分别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等参与。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建设国家重大疫情救治基地,推进自治区龙潭医院整体搬迁工作。推进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改造,推动落实“三区两通道”要求,11月30日前,确保每个县(市)至少有一家医院的发热门诊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推进传染病医院(院区)、传染病专科规范化建设。(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三)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实行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制,强化传染病网络直报疫情全天候动态监测。推动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推进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加强军地间和部门间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通报。推进海关全球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南宁海关、自治区中医药局、广西军区保障局等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四)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推动医疗防疫物资产业加快发展。完善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储备。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重要医疗物资保供工作。增加防疫救治医疗设施和移动实验室。坚持中西医并重,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加强生物技术药新产品、基于新型给药技术的新制剂、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设备新产品研发,支持中药民族药新药研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南宁海关,自治区中医药局等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五)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和重点人群防控技术指导,编制新冠肺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对硬件条件不达标的定点医院和后备定点医院进行改造,确保达到秋冬季传染病诊疗要求。压实“四方责任”,做好“五有三严”(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严格发热门诊设置管理、严肃流行病学调查、严防医院院内感染)等工作。做好为慢性病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服务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等负责)

(六)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强化对包括全科医生在内的临床医生的流行病等公共卫生知识培训。加强公共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引导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置公共卫生专业,推进公共卫生一流学科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指导医学院校完善人才引育、职称评审、待遇保障等相关政策。(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等参与)

二、推进健康广西行动

(七)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持续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出台。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继续实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做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启动农贸市场地方标准研制工作。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升级改造,指导农贸市场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加大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力度。做好农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八)加强重点人群健康促进。完善健康科普工作机制,组建广西健康科普专家库。研究制定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风险预警分级标准,实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评议考核。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规范中小学体育课堂教学活动,强化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干预。加强儿童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总结合浦县试点工作经验,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机制创新工作。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加强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推进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项目。(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分别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中医药局参与)

(九)提升慢性病防治水平。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强化基层防治结合。以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尘肺病早期筛查干预为切入点,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融合。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建设,推进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中医药局等负责)

(十)加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防治力度。做好结核病、手足口病、冬春季流感、登革热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肝吸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鼓励用人单位做好员工健康管理、评选“健康达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三、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十一)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推进新时代公立医院党建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开展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评价。推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信息公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二)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完善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将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教育等纳入考核范围。深入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和绩效评价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参与)

(十三)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完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继续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和评估,支持和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规范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出台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四)深化薪酬制度和编制管理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广西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创新推进医疗联合体、县域医共体建设和乡镇卫生院“县聘县管乡(镇)用”机制,在不改变机构编制性质情况下,由医疗联合体、县域医共体统筹调配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盘活编制存量,调剂解决公共卫生机构用编需求。督促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用好现有空编,及时补充招录岗位所需人员,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空编率。(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参与)

(十五)落实政府投入责任。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投入政策,加大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化解公立医院符合规定的长期债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四、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十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550元,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负责)

(十七)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统筹推进全区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改革,年内部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现DRG付费。探索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相关政策。(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十八)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健全监管机制。推进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化建设,开展医保基金智能监控。持续推进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做好自查自纠督导检查及抽查复核。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飞行检查工作机制。(自治区医保局负责)

(十九)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重保障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推广具有广西特色的健康险。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自治区医保局、广西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二十)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有序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探索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全面推动国家各批次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在广西落地。积极参与联盟地区带量采购,执行带量采购结果,组织开展我区第二批药品集团采购。实行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落实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线上结算政策。(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药监局参与)

(二十一)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实施合理用药监测,定期公布监测情况,推动医疗机构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提高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占比。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药品耗材使用监管。推动实现疫苗以及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选取部分高值医用耗材等重点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推进医保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编码的使用。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实现中选药品监管检查全覆盖。落实修订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文件等自治区疫苗管理厅际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自治区医保局、药监局分别负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二十三)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建立和完善短缺药品应急储备制度,制定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和调配方案。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和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耗材价格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对药品垄断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进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和部门协同监测机制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分别负责,自治区中医药局参与)

六、统筹推进相关重点改革

(二十四)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布局,带动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制定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方案,积极向国家申报。建立与区域医疗中心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二十五)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健全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推动39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指导试点县制定建设方案,促进“县乡一体、乡村一体”。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城乡社区医疗服务能力,强化基层卫生防疫。推动落实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政策。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促进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的重塑。支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对受疫情影响的医疗机构给予扶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等分别负责)

(二十六)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探索开展中医经典病房试点建设,在综合(专科)医院加强中医药工作,并将实行情况纳入医院的以奖代补考评指标。建设一批自治区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和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逐步提高中医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救治中的独特作用。提升中医医院服务能力,依托中医优势病种,形成一批诊疗方案并积极运用。加强贫困地区县级中医医院能力建设和县域医共体试点建设,积极开展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中医馆建设,优化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规范中医非药物疗法,遴选一批“西学中”培训基地,完善非中医类别医师系统学习中医培训考核制度。(自治区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七)扎实做好健康扶贫。严格落实健康扶贫“198”政策、贫困人口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全面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强化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加强贫困地区防控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攻坚工作。改善贫困地区营养不良等问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医保局、中医药局、扶贫办等负责)

(二十八)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和督察机制。在南宁、桂林、北海、百色、河池等市开展“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对14个设区市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开展实地督察。指导各地建好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建设项目库,推进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等负责)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医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深化医改系统谋划和组织领导,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坚决夺取深化医改和疫情防控工作双胜利。大力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密切跟踪改革推进情况,将重点工作任务纳入医改台账进行统一调度、定期通报,开展“十三五”医改规划评估。加强医改宣传和政策解读,凝聚改革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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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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