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9〕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政办发〔2019〕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系统推进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全面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沈阳、大连、盘锦市基本建成分类处理系统,完成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其他市实现公共机构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分类示范片区;县(市)城区实现公共机构分类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覆盖所有行政村,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
到2022年,沈阳、大连、盘锦市建成分类处理系统,实现分类全覆盖;其他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分类全覆盖,其他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分类示范片区,完成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县(市)城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分类示范片区,长海县基本建成分类处理系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到2021年底前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取得明显成效。
到2025年,沈阳、大连、盘锦市建成分类示范市;其他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长海县建成分类示范县;农村环境面貌根本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抓好城乡统筹。贯彻落实《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研究制定2021—2025年实施方案等省级层面系列政策标准,充分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收运处置体系,快速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分类减量,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共同推进、协调发展。
(二)加快设施建设。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抓紧推进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建设,满足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需求。加快有害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建设,集中运输、处理有害垃圾,推进转运站和二次分拣中心建设。
(三)推进科学分类。实行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分类,以“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逐步做到干、湿垃圾分类。鼓励和引导居民在家庭进行干、湿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
(四)抓好环节管理。开展过度包装专项治理,研究制定电商、快递等流通领域绿色包装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技术规范、标准。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使用,倡导“光盘行动”,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融合。
(五)树立典型示范。沈阳、大连、盘锦市和新宾满族自治县要发挥试点引领作用,公共机构要率先示范,切实从娃娃抓起,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夯实学校教育基础。以街道和行政村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以点带面,实现分类全覆盖。
(六)完善政策支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探索垃圾减量补偿机制。落实国家对危废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健全法治体系。加快推进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各市要结合实际,尽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依法依规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标准规范情况。
(八)创新工作机制。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化经营企业回收低值物,提倡社会化运营企业入户收集垃圾。引导资源产业化企业参与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完善回收物信息统计,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系统谋划分类后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产品途径,积极探索总结厨余垃圾的处理和综合利用。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逐步建设全省垃圾治理数字化平台,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建立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以党建工作为引领,从市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层层抓落实,上下连通,一贯到底,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续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各地区、有关部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工作责任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省负责统筹指导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和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加大垃圾分类推进力度。各地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军地协作,共同推进军队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沿海市、县(市、区)要按照《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四)建立督考机制。各地区、有关各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继续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并接受公众监督。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处理结果逐步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五)发动全民参与。引入“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理念,发动群众自觉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培育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六)抓好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引导群众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报道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通过开展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传播生态文明和绿色生活理念,引导家庭成员自觉成为垃圾分类的积极参与者、践行者和推动者。
(七)定期汇总通报。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汇总各地区、有关部门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向省政府报告,并适时进行通报。
附件:1.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分解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1
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陈绿平 省政府副省长
副召集人:李 鹏 省政府副秘书长
魏举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 员:付晨明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兼文明办主任
王 鹏 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
花 蕾 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学来 省科技厅副厅长
彭 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周左盾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景云 省民政厅副厅长
姚明伟 省司法厅副厅长
邹大鹏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 斌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陶宝库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解 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刘长辉 省交通运输厅二级巡视员
范骁锋 省水利厅副厅长
潘东波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王广利 省商务厅副厅长
王晓江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宋良伟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徐吉生 省国资委副主任
刘 升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栗万红 省广电局副局长
罗 丽 省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张德智 团省委副书记
迟 磊 省妇联副主席
杨宝斌 省林草局副局长
胡彦伟 省税务局副局长
李光辉 辽宁海事局副局长
刘继昆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副局长
战兴双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附件2
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1 |
组织实施渤海海洋污染防治任务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指导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行,推动全省垃圾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规范化培训;推动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制定考核办法,健全奖惩机制,定期汇总全省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 |
编制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推进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设施相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制定生活垃圾收费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
省发展改革委 |
3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垃圾分类宣传和推广;将垃圾分类知识融入地方课程教材。 |
省教育厅 |
4 |
研发推广垃圾分类新型处理技术,推动建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及技术研发基地。 |
省科技厅 |
5 |
鼓励和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引导废钢铁、废塑料、废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规范发展;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6 |
监督指导垃圾分类专用收运车辆的管理;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省公安厅 |
7 |
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社区推行垃圾分类。 |
省民政厅 |
8 |
监督指导监狱等司法机构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省司法厅 |
9 |
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保障省级宣传教育等相关经费。 |
省财政厅 |
10 |
做好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
省自然资源厅 |
11 |
负责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发布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组织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
省生态环境厅 |
12 |
监督指导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监督指导车站、港口、码头等行业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省交通运输厅 |
13 |
监督指导入海河流河道内垃圾清理分类工作。 |
省水利厅 |
14 |
监督指导渔业、渔政港口码头和渔业、渔政船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省农业农村厅 |
15 |
鼓励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回收利用专业化、一体化运营;指导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研究可回收垃圾源头减量;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合理布局回收网点。 |
省商务厅 |
16 |
监督指导文化旅游行业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对行业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7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医疗卫生行业及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安全处理医疗废物、垃圾。 |
省卫生健康委 |
18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垃圾分类工作。 |
省国资委 |
19 |
监督指导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省市场监管局 |
20 |
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
省广电局 |
21 |
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工作。 |
省机关事务局 |
22 |
推动全省垃圾分类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开展广泛宣传,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城市评选考核项目。 |
省精神文明办 |
23 |
引导青少年参与垃圾分类,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志愿者活动。 |
团省委 |
24 |
向广大妇女及家庭开展垃圾分类常识宣传,引导妇女及家庭成员参与垃圾分类。 |
省妇联 |
25 |
监督指导自然保护地垃圾分类和垃圾综合治理。 |
省林草局 |
26 |
贯彻落实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
省税务局 |
27 |
监督管理沿海六市海上及内河船舶垃圾排放与接收,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排放垃圾;督促并配合沿海各市政府运行船舶垃圾接收、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指导监督船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辽宁海事局 |
28 |
监督指导客货飞机、机场等垃圾分类工作,做好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有效衔接。 |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
29 |
监督指导铁路、火车站、高铁站等行业垃圾分类工作,做好与城市垃圾收集、处理的有效衔接。 |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
30 |
负责编制推进本行业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监督指导行业内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
省(中)直各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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