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20〕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1-20 00:28:5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0〕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着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坚守准公共定位,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普惠领域信贷投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统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建成以省融资担保集团为龙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为载体,各级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适应辽宁产业发展需要,覆盖全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争取到2022年底,全省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业务余额500亿元以上,支小支农业务占比80%以上。

  二、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三)整合担保资源。以市级为着力点推进整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实现做大做强。各市政府要在2020年底前研究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整合方案,通过新设、增资、合并、重组等方式整合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重点培育1至2家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2021年底前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鼓励市级骨干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原则上要达到5亿元以上,其中,沈阳、大连要达到1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探索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机构合法合规意识。要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按规定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的监控分析。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资产活化工作,帮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化解风险、恢复信用,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活化代偿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释放担保资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坚守功能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优先为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融资提供担保增信。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专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扩大政策性担保业务规模,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机构设置。沈阳、大连、鞍山、盘锦、朝阳5家科技担保公司要支持成长潜力大、技术领先优势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软件著作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担保公司跨区域经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六)实行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2020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减免服务收费,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七)完善自身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地域优势等确定自身市场定位和运营模式,形成适应本地区实际的业务架构,积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发担保产品,实行差异化产品策略。要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下沉担保服务,主动发掘客户,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市场化选聘专业管理人才,建立健全市场化薪酬体系,强化人才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八)加强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要求,制定科学、公平、合理的合作标准,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按照国家政策导向,开发适合担保贷款的业务产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纳税信用良好、诚实守信等优质企业提供便捷金融服务。对再担保增信分险的担保贷款业务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范围和担保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三、完善再担保体系建设

  (九)发挥核心机构作用。省、市政府要着力打造地区核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构建功能完善、服务高效、业务饱满的省再担保体系。省融资担保集团要发挥对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的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根据资本状况适时择优开展股权投资,加强对合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设计同银行和客户需求有效衔接的银担合作产品,通过产品创新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合作机构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控标准上的适配性,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合作机构的授信规模和业务合作。各市核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省再担保体系中坚力量,要将融资担保服务充分覆盖至各县(市、区),提升融资担保杠杆率和业务规模,切实支持地区小微企业、“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

  (十)扩大再担保体系覆盖范围。省融资担保集团要着力提高再担保覆盖率,带动再担保体系建设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和占比。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省级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支小支农业务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50%。要合理设置再担保体系合作准入条件,充分利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等渠道,遴选优质合作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提高体系整体质量;各市政府要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实现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市级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

  (十一)争取国家担保基金支持。省融资担保集团要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对接与资源共享,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授信规模。要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不断提高业务对接效率,打造“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体系建设合作机构”高效联动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融资担保集团)

  四、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十二)落实银担分险责任。按照政府引导、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构建新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再担保体系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省融资担保集团利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对沈阳、大连、鞍山、朝阳、盘锦5家科技担保公司承担不高于4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依法承担其余风险责任。鼓励各地建立本地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一步降低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十三)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其中,沈阳、大连、鞍山、盘锦、朝阳5家科技担保公司由省财政给予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其他融资担保机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此外,为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对5家科技担保公司开展的100万元及以下且免收担保费的融资担保业务,由省财政给予年化2%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政策期限暂定三年,到期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担保体系建设需要、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放大倍数、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出资入股,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考核激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对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职责,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突出支小支农、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导向,强化正向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十六)建立信息平台。支持全省及各市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信息服务网络。推进企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应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等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企业信息支撑,缓解融资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问题,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优化政策环境。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提高其放大倍数上限,扩大其业务规模,有序推动市场化评级,提升机构自身信用。财政和税务部门要继续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人民银行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用动态查询。协调司法部门按照金融案件审理程序和标准,加快对融资担保贷款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活化资产、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流动性提供支持。相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推进动产抵押登记网上办理,并落实登记费用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监管局,省高法,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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