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20〕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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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政发〔2020〕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对不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加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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