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2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2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逐步减少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非线索性直接检查、多头检查,推动形成以社会监督为前提、企业自律为重点、行业自治为补充、行政监管为保证、智慧监管为支撑的多维共治模式,从传统的主要依赖人海战术的全覆盖巡查模式中解脱出来,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用最少的行政成本,换取最大的监管效益,努力营造公平、秩序、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准确理解和把握“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始终把随机不确定性要求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凡是能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不随意、不“点名”,能够随机分配检查人员的不指定、不固定;检查对象不适用随机抽取或检查人员无法随机分配的,尽可能在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区域等方面体现随机原则,以不确定性确保对违法者“利剑高悬”,有效防范权力寻租。
(三)工作目标。2020年9月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机制建设全覆盖、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到2022年底,全面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
(四)建设统一监管平台。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支撑和保障部门联合监管落地。通过省以下垂直部门业务系统开展抽查检查的,要以数据交换、功能对接等方式实现与省统一平台的联通对接,确保监管信息自动归集公示和共享利用。各市已建成的在用双随机工作平台要与省统一平台整合融合,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
(五)编制检查事项清单。各级政府要统筹所属部门和地区对应权责清单,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管理功能,梳理编制和统一公示检查事项清单,并根据事项依据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清单内检查事项均可作为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六)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建立全省统一的营利性主体通用名录;以机构编制、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为准,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主体通用名录。各级监管部门在通用名录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筛选建立专用名录,部门联合检查需先建立联合监管对象名录。在建立监管对象名录的基础上,省级监管部门根据特定监管需要,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产品、项目、场所、点位等行为载体名录,并实现与监管对象的关联,满足不同监管方式抽查检查的需要。
(七)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在内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以满足随机分配检查人员的需要。
三、组织实施
(八)科学安排计划任务。以发现潜在问题为目的、具体检查对象不确定的日常例行检查,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监管形势需要,制定全年抽查检查计划,年度计划可包含若干检查任务,每个任务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检查事项。上级部门的计划任务需要下级实施或参与的,不列入下级计划,下级部门按照临时任务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由发起部门编列计划。涉企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计划任务之外,监管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突发监管情况,需针对特定类别、领域的监管对象开展全覆盖或一定比例的专项检查,可发起临时检查任务。监管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任务数量和规模,摒弃运动式监管模式。
(九)随机抽取检查名单。除按规定检查比例100%的事项和任务外,都应通过电脑抽签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由牵头部门从联合监管对象名录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十)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名单确定后,检查部门应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参加本次检查的本级或下级执法人员名录,实现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无法随机分配的,可以直接指派。部门联合检查先抽组联合执法力量,再随机分配任务。上级部门可依法委托下级部门开展检查或对下级已经完成的检查进行监督核查。
(十一)精简现场检查人员。执行同一检查任务的检查人员统一编组执法,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检查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资深执法检查人员担任。涉及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但单一事项现场检查一般不应超过3人、多事项一般不应超过10人。
(十二)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检查部门应在任务期内完成对检查对象的所有事项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检查结论,向检查对象下达检查结果告知书。发现任务所列检查事项之外的其他问题,检查部门应依法进行另案查处,或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十三)公示检查信息。按照“谁检查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计划、任务、名单及检查结论、处理结果等,均应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专门的信息平台等公示。计划任务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对象名单完成抽取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临时任务与检查对象名单一起公示;检查结果形成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示;依法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的,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需要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检查前按照有关规定不公示计划、任务、名单、时间等信息,检查结束后公示检查结果。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既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又要防止简单化、片面化,避免流于形式。依托辽宁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立省政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协调工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各地区要参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力度,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十五)完善信用监管。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在检查频次、抽查比例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实现对守法守信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重点严查”。建立健全违法失信名单制度,省级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筹建立本领域、本系统的违法失信名单,规范名单的列入、移出、公示等条件和程序,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十六)探索智慧监管。在部门监管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基础上,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通过大数据监测分析,及时发现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锁定问题涉及范围,秉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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