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全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辽宁省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省长 唐一军
2018年11月20日
辽宁省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遥感影像资料管理,促进遥感影像资料的有序开发和共享利用,避免重复投资购置数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遥感影像资料是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以及采用测绘遥感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遥感影像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资料的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资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遥感影像资料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遥感影像资料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好遥感影像资料应急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遥感影像资料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遥感影像资料采购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负责获取、处理遥感影像资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完成的遥感影像资料成果质量负责。
第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全省遥感影像资料成果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在收到遥感影像资料成果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遥感影像资料档案和数据库,并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遥感影像资料成果应当定期更新,省级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市、县级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2年。用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以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遥感影像资料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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