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发〔2007〕35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22 23:15:26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粤人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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