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发〔2002〕236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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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2〕2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过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

2002年11月7日

 








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高、中级评委会,均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为7至15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个别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的,应征得要求其公示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意,可相应延长10天。

第四条 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资格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的位置(如饭堂入口、办公楼门口、电梯出入口等)。

(二)应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市、县属有关单位在公示过程中,应接受市、县人事职改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县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应按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要求,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公示工作。

(二)在公示期间,协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做好情况核实工作,如实将情况反馈给申报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可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第七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市、县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应向相应人事部门提交评审办证材料及情况、公示情况报告,办理核准和发证手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省人事厅或省人事厅授权单位;市属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均可对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向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部门、省人事厅监察室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83133936(监察室)、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反映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省人事厅、市人事局在核准高、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时,应尊重公示结果,凡公示中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准和办理发证手续,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附:公示文稿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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