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21〕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2 23:32:10

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社〔2021〕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宁波不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和《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民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19〕81号),妥善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问题,规范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补助范围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断保,由所在单位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

二、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及标准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给予20%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加快发展地区再按照50%、其他地区40%予以补助。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退役士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和结算

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补助方式。省财政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分年预拨,2022年进行结算。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于2021年底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市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1)和《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2)。结算申请报告应包括:本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开展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人数、补缴年限、补缴金额;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及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申请结算的补助资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各市结算申请报告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建议,省财政厅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情况及时结算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预拨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安排用于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做好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对补缴所需资金不得挂账处理,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权益。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完成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五、有关工作要求

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是中央保障部分退役军人待遇和群体稳定的一项重要政策举措,事关退役军人最普遍、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和关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和政策在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级退役军人事务、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将对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如发现存在虚报退役士兵补缴人数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8日起实施。






附件:

1.××市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略)

2.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略)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医保局

省民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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