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9〕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除外),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涉农资金使用绩效,助推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精神,现就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厘清涉农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不断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到2020年,构建起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涉农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一)完善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政策体系。省级纳入清单管理的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程序设立,聚焦聚力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对交叉重复的政策内容予以清理整合。继续深化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涉农资金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内容,集中财力支持迫切需要解决的薄弱和关键环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二)合理设定省级任务清单。对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省级任务清单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任务和各项涉农资金重点保障的政策内容进行设定,并与年度预算相衔接。省级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其中: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涉农政策性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省级任务清单对应的涉农政策到期后自动取消,经评估确需保留或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最多可延长2年,逐步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负责,2020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统筹考虑省级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指标体系。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逐步实现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绩效目标集中同步下达。各地要及时完成约束性任务,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明确绩效目标,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四)全面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归口管理涉农资金的绩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省财政厅要指导推动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推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政策(任务)绩效评价向行业综合绩效评价转变。实施乡村振兴绩效提升财政奖补政策,探索建立以乡村振兴工作实效为导向的省对市县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一)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市、县(市、区)政府要摸清涉农资金底数,结合财政收支形势,编制本地区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政府投资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衔接。因地制宜搭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科学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二)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深入推进相关涉农资金源头整合,进一步理顺资金项目管理职责,加快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金统筹使用,逐步实现同一任务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各地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评估验收,形成政策合力。同时,把握好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边界,避免重复投入和重复补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三)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支持各地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巩固完善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模式,建立健全跨部门的项目资金安排会商机制,加快推进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整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四)完善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创新乡村振兴财政与金融合作机制,在健全风险阻断机制前提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政策举措落地,促进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农业农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等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一)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对省级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及时制定与中央涉农资金相对应的管理细则,加强现行各项管理制度的衔接。各地在出台或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中央和省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二)全面落实涉农领域“两个一般不”改革。创新完善省以下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明确涉农领域省与市县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充分赋予市县自主权,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在同一大专项内自主立项和分配使用涉农资金。强化市县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三)强化涉农资金项目库建设。各地要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实施项目库动态管理。加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省和市县之间,项目库年度之间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针对不同类型的支农事项和项目性质,分别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不断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四)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农资金监管,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五)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各地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决策前要听取各方意见,将涉农资金政策制度、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公开,健全公布公示制度,逐步实现涉农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村公布公示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体系设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评价等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遵循精准使用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非扶贫领域。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推广,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良好局面。(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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