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秘〔2020〕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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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政办秘〔2020〕3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2年12月21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全文)(皖政办秘〔2022〕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7年6月24日印发实施的《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7〕16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
 










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  工作组、专家组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应急预案

3.3  汛(旱)前检查

3.4  工程准备

3.5  应急物资

3.6  培训演练

3.7  宣传教育

3.8  社会动员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5.2  信息报送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条件

6.3  响应启动

6.4  响应措施

6.5  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交通保障

7.7  电力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2  总结评估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奖励与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省防指组成

省防指由省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省长任第一副总指挥,分管水利部门的副省长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武警安徽省总队副司令员、省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安徽银保监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省农垦集团、省消防救援总队、安徽陆军预备役步兵师、武警第二机动总队交通第一支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合肥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发生全省性大洪水时,省防指可提请省政府调整省防指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防洪调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省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洪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洪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省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

省商务厅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A级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省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省应急厅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及应急广播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组织播发经省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公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重要信息;组织指导各级应急广播覆盖区域建设与使用单位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全省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负责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

省能源局负责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省电力公司负责其所属水库水电站、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安徽银保监局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保险理赔监督工作。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负责所辖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

省农垦集团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安徽陆军预备役步兵师负责组织所辖预备役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第二机动总队交通第一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挥专业能力和工程装备优势,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等任务。

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合肥分公司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

2.2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为省防指办事机构,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厅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并实施省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省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发生全省性大洪水时,省防指设立长江、淮河前线指挥部,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当干流及主要支流堤防、水库等发生重大险情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  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工作组、专家组

省防指成立工作组,由省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省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门将水情预报系统接入应急管理部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利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应急预案

各级各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3.3  汛(旱)前检查

各级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应急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3.6  培训演练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开展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各级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省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省水利厅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江河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省自然资源厅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分别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省水利厅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江河湖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省应急厅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江河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要求做好行蓄洪区运用准备,及时开机排涝。

4.3.3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省水利厅指导督促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山洪实时预警。

(3)省应急厅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山洪灾害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省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省水利厅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省应急厅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5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省水利厅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3  信息发布

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省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省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省防指负责同志审签。省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省防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超过警戒水位;

(2)长江、淮河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50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省产生影响;

(6)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轻度干旱,或2~3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或2个以上设区市市区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6.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干流发生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长江、淮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或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80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省产生较重影响;

(6)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中度干旱,或2~3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或2个以上设区市市区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干流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长江、淮河干流一般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200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省产生严重影响;

(6)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严重干旱,或2~3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或2个以上设区市市区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干流发生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长江、淮河干流主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500万亩的洪涝灾害;

(5)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省防办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省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省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省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省防办负责同志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省防指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3)省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省防办;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有关市县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省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省政府作出工作部署;省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省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省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省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省防指。

(4)有关市县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市县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市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总指挥带班,必要时省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到省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省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必要时,提请省委、省政府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省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省防指视情提请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省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相关市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省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赴一线指挥,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市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省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6.5  响应终止

当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省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省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防指副总指挥(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级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7.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4  技术保障

省应急厅建立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省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省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立防汛抗旱业务应用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通航、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7  电力保障

电力、能源等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级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执行。

8.1.5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1.6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  总结评估

省防指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各级防办应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全省性大洪水:省境长江、淮河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如类似1954年型洪水,或长江发生1998年、淮河发生2003年大洪水。

9.1.9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10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9.1.11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9.1.12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5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6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管理。根据省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市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省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省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省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省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省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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