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20〕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0〕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5日
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新时代陕西教育现代化和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精神,按照“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分别细化确定。其中:涉及学校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一般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或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一)公用经费保障。实行全省统一的补助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国家基准定额部分,中央与省级财政按8∶2分担;我省提标部分,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详见附表,下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统一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核定。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三)校舍安全保障。执行国家统一的补助测算标准。农村公办学校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属学校及省属高校附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学校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
(四)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试点范围以外的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连片特困县、革命老区县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统筹资金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奖补办法根据国家政策动态调整;上述县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实施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统筹资金予以奖补支持。
(五)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由市县自主选择和承担经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统筹资金予以奖补支持。
(六)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支持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由市县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项目形式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由市县财政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分别细化确定。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一般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级、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其余阶段接受普惠性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由市县给予资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政策制定情况、投入情况等给予奖补支持。适时研究探索建立覆盖学前三年的幼儿资助制度,所需经费主要由各级财政分担。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国家助学金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免学杂费补助纳入公用经费补助项目实施,不再单独安排。同时,按照贫困程度,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
(三)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免学费补助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助学金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实行分档资助。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5∶5分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由省级与市级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制定补助标准并承担支出责任。
(六)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地方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市级财政承担。
为保持省级与市县财政负担的大体稳定,对上述事权中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省级财政以2020年补助数为基数补助市县,2021年以后新增或提标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
三、其他阶段教育等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
(一)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公用经费或生均经费补助。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公用经费补助,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生均经费补助,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建设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公办幼儿园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改善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普通高校改革发展等,予以补助。普通高中建设债务,由市县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化解。
(三)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师工资、教师培训等。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市县补助。公办学校教师培训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项目形式,对市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以及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给予支持。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任务落实。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各市(区)在确保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地方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并自行负担提标经费。各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并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二)加强指导监督,强化市级统筹。各市(区)要合理划分市县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市级统筹均衡能力,加大对贫困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市级承担的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三)完善预算制度,推进绩效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提高教育领域财政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对市县按照国家和我省基础标准落实特岗教师等事项存在的财力缺口,省级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各市(区)应完善市对县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四)健全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作。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将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各市(区)要及时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制度化,确保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密不可分,要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管理机制,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协同推进、良性互动的局面。省级统一制定和调整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的基础标准,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适时进一步健全全省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标准,并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99001.html
本文关键词: 陕政办发, 陕西省, 办公厅, 教育, 领域, 财政, 事权, 支出, 责任, 划分, 改革, 实施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