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20〕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0〕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4日
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对交通运输发展的工作要求,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目标,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加快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遵循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强化区域管理和统筹协调,适度加强省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补齐交通运输领域短板,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划分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履职能力建设等七个方面的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承担省级财政事权对应的支出责任;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对应的支出责任;市县承担市县财政事权对应的支出责任。
(一)公路。
1.国道。
国家高速公路: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负责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承担的建设资本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普通国道: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全省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2.省道。
省级高速公路:省级承担省级高速公路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等职责。根据不同实施主体,省级和市县分别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普通省道:省级承担普通省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等职责。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普通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3.农村公路。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以及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4.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省级承担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责,以及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责。
5.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站场。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道路运输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县承担道路运输管理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道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县承担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二)水路。
1.内河高等级航道。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内河高等级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相应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黄河、汉江、渭河、嘉陵江、丹江及主要支流和封闭水域等相关港航设施。省级承担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港航设施的建设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港航设施的运营、养护、管理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港航设施的安全监测及保障设施的管理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省级承担通航水域水上搜救的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市县负责搜救体系和装备建设的具体执行事项;承担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等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4.渡口。市县承担辖区内渡口的专项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监督评价等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渡口的安全监测及保障设施的管理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辖区渡船运营管理等职责。
(三)铁路。
1.干线铁路。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及省方资本金的筹集等职责。
2.省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省级承担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根据不同实施主体,省级和市县分别承担省内城际铁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跨市县铁路涉铁安全路域环境治理等职责。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及安全监管等职责。
3.铁路公益性运输。省级承担由省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管理职责,具体事项由省级相关企业执行实施。市县承担由市县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管理职责,具体事项由市级相关企业执行实施。
4.其他专项管理。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交通运输领域涉铁安全隐患整治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四)民航。
1.运输机场。省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承担全省运输机场的建设规划和权限内项目审批以及军地协调和省部协调等职责。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区域内运输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机场公安等相应职责。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配套工程项目(含陆侧交通、水、电、气、通信的接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通用机场。省级承担全省通用机场布局和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相关审批、全省通用机场的军地协调和省部协调等职责。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和配套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五)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等职责,并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等职责,负责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邮政快递业。省级承担全省邮政快递业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市县承担邮政快递业枢纽(园区)和县区共配中心建设、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推进邮政快递业与电子商务、农业、制造业等行业协同发展的职责,并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邮政快递业环境污染治理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六)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省级承担全省运输结构调整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辖区内运输结构调整的协调职责,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综合运输枢纽(场站)与集疏运体系。省级承担全省运输枢纽(场站)、集疏运体系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市县承担辖区内综合运输枢纽(场站)与集疏运体系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综合交通应急保障。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以及跨省、市应急性运输组织等职责。市县承担应急性运输等事项,并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七)履职能力建设。
省级承担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制定;贯彻执行并指导市县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和标准规范。市县承担其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调查研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路政、运政、航政、海事、邮政等执法职能。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督查评估,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举措。各地要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本次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等行业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在本级政府事权之外,对需要增加交通运输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或要求提前实现目标任务而增加的支出,由本级政府承担。市(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省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应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凡市场或社会能够提供的服务,原则上交由市场或社会力量承担。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梳理并修订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支出标准和补助比例。各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市(区)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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