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20〕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11 00:58:3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政发〔2020〕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成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区片综合地价及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由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本次公布范围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以外全省105个县(市、区)所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值和最低值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省政府委托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省政府公布标准后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区片编号、区片价格、区片范围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等。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和管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更新查询系统,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要针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防止引发矛盾,确保区片综合地价的平稳过渡。

三、全面加强对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监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严格把关,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105个县(市、区)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值、最低值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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