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20〕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20〕1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依法妥善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决定》和《实施意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对因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可管控。
二、依法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一)全面核查摸清底数。县级政府要组织林业、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进行登记造册,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现场、实地查看、见物点数,对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用途、养殖设施、许可证件及涉贫人口等基础数据进行当场确认,做到一户一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分类施策科学处置。按照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确定的原则、方向和要求,对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分物种采取转型利用、放归自然、收容安置和无害化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的野生动物,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水域滩涂养殖证》,按照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三)给予适当资金补偿。省、市、县三级财政对依法依规退出的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省林业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另行制定。各市、县、区政府要多渠道筹集 资金,统筹安排自有财力、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依法退出处置补偿。补偿资金核算发放要进行公示,坚决防止虚报冒领情况。
(四)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非食用性猎捕、繁育、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对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要依法依规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变更、换发等工作;对人工饲养和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要进行严格检疫,强化对列入有关目录和名录物种的日常监管。
三、积极引导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型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包括贫困户、边缘户、监测户在内的各类养殖户,尽快分类制定转产方案,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各类涉农、涉林、中医药以及扶贫项目补助资金要对养殖户转产转型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养殖户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养殖等产业。对原食用性野生动物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的,要简化审批流程,多措并举支持转型发展。各地要对养殖户中的贫困户及因退出处置造成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加强监测,跟踪研判,提前采取干预措施,消除致贫返贫风险,鼓励当地企业及扶贫车间积极吸纳养殖户特别是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各类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招聘条件的转产养殖户、贫困户转岗就业,对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养殖户,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按规定落实各类兜底保障政策,确保不因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造成返贫致贫。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和公共卫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限,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对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县级政府作为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做好本地动物处置、健康观察、疫病检测和转产转型等工作,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市级政府要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压实推动工作。各级林业、农业农村、扶贫、财政、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审计、信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格依法科学做好处置工作。省政府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责任不力,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政策保障。省林业局要抓紧会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研究出台禁食人工繁育野生 动物处置工作方案,明确处置对象、处置方式以及补偿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分工,明晰任务,责任到人,推动工作落细落实落深。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决定》等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养殖户认清形势,及时调整发展方向,为妥善处置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和落实包保责任制度,逐户上门宣讲和解读现有政策,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要加强问题疏导,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切实做好敏感信息管控,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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