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44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8〕44号
延规〔2018〕064-市政办0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和《延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约谈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授权市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市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1.中、省、市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坚决、不到位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事故等级达到较大及以上的;
4.3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重伤多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重要敏感时期发生社会影响较大安全事故的;
6.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7.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委托市安委办主任、副主任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
1.6个月内发生3起一般死亡事故、重伤多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3.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4.未按要求完成中、省、市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或未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5.连续发生多起伤亡事故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6.未按要求完成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
7.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打击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较多或问题突出的;
8.未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9.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突出的中、省驻延企业和市属企业,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有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约谈,涉及火灾事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约谈,其他行业由各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约谈。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地方各级政府和市级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市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或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约谈,由本部门或行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约谈,由市安委会相关部门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四)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通知书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约谈程序的实施。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应包括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约谈相关人员等。视情况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等列席。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报市政府。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被约谈方为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的,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市级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部门分管负责人、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共同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中省驻延企业或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有关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邀请企业上级单位或主管行业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区安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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