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7〕64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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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98号)要求,其中涉及我市的1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自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取消。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已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切实做好跟踪督导工作。要抓紧修订完善行政许可目录和权力清单并对外公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附件:延安市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doc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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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