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1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校车专业服务供给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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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校车专业服务供给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8〕10号








延规〔2018〕010-市政办0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校车专业服务供给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延安市推进校车专业服务供给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切实提高全市校车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和安全保障水平,结合延安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落实党和国家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不断探索完善校车服务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改革,使广大学生和家长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供给侧改革与需求侧引导相结合,着眼提高校车专业服务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科学引导社会家长需求,扩大改革受益面,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调动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构建新型政府、企业、社会关系。

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加强系统谋划,注重与中省有关政策的衔接,借鉴成熟经验,开展区域试验,及时总结推广,巩固完善试验成果。

(三)任务目标

全面统筹全市校车管理,积极引导、有序推进校车专业服务供给,大力提高校车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校车社会化服务、标准化配车、规范化管理目标,全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实施办法

按照企业(个人)申请参与、政府审批准入、行业部门监管、社会家庭共享的基本思路,明确标准规范、职责权限、流程程序、协作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实施。

(一)基本运营模式

实行专业化、公交化、社会化运营,获得校车运营准入许可的公司或个人自筹资金购置国家标准校车,依规取得校车标牌,按审批线路运行。学生及家长自主自愿选择、有偿搭乘,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二)运营主体准入基本条件

1.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设立应急安全保证基金。

2.采购运营的校车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专用校车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设搭载GPS运营车辆实时监控平台。

3.有可满足运营数量需求且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校车服务准入许可基本流程

校车服务提供公司或个人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学校所在县区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教育部门分别送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并报县区政府审批。县区政府同意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学校所在地为宝塔区、新区、高新区和南泥湾景区的校车准入许可统一由宝塔区教育局受理,分别送市交警支队和交通运管部门审查通过、宝塔区政府同意后,由市交警支队发给校车牌照。

(四)实施步骤

1.先行先试。在宝塔区(含新区、高新区、南泥湾景区)和安塞区率先推行校车社会化运营试验,运营成熟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2.规范引导。加强全市校车运营检查整治工作。对现有的学校(幼儿园)自用校车,鼓励引导校企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以委托管理的形式加盟专业校车公司或符合条件的个人,统一纳入监管平台,实现有偿服务。

3.全面推行。到2020年前后,全市各县区校车服务基本实现专业化供给、社会化运营、服务保障有力、社会群众认可的目标。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建立延安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县区开展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公安交管部门,副召集人为市交通运输局和教育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落实校车购置、运营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县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构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

2.研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3.研究拟定校车服务管理方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日常监管检查和专项治理。

5.协调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配套政策和协作机制,妥善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全市校车管理服务改革工作。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校车公司提出的标牌办理申请。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督促学校落实安全教育管理责任,配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办理校车标牌、标识,统一校车形象,对道路交通及安全设施进行巡查,维护交通秩序,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会同学校及校车公司做好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办理牌证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等工作,完备校车资料并适时更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校车公交化营运线路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日常管理,监督校车按照申报或备案的线路运行原则接送学生,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管工作。

校车运营公司或个人负责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加强车辆管理和维护,确保校车性能安全,聘请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上岗,并做好驾驶员、照管员的安全教育和服务培训;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服务规范,与驾驶人、照管员签订安全责任书;配合教育、交警做好学生乘车安全教育;做好价费公示,严格按标准收费。

(三)加强指导检查

市、县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统筹、组织、协调作用,主动加强对县区校车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研究解决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及时完善方案、改进方法,避免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全面加强校车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校车整治督查长效机制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行校车服务台账管理,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小落细落实,确保校车规范、安全运行。

四、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4月16日起实施,2020年4月1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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