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7〕58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7〕58号
延规〔2017〕101-市政办0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
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企〔2008〕1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及市级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市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有资本收益全额上交市级国库。
第五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企业负责申报,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负责监督市级企业及时申报,足额上交。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
(一)第一类20%
(二)第二类10%
(三)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第七条 市级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上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级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定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企业或市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计算缴纳。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决议核定并上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产权转让,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照收益扣除成本、税费后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上交。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执行。
第九条 市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或者国有资本公积金。
第十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项下目级科目。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国资委在收到市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国资委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审核结果向市级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财政局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向企业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市级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财政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对市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国资委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交纳国有资本收益,不得拖欠、拒缴,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减免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在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市级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8日起施行,2022年11月2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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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