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18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延安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延安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的实施意见》
延政办发〔2018〕18号
延规〔2018〕007-市政办0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合作省(直辖市)社会力量在陕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7〕103号),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各方面力量(与省、市建立区域战略协作关系的友好省、市、地区的企业、个人、社会组织以及本地企业、个人等,以下简称“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兴业,开展扶贫协作和经济合作,提升区域合作水平,凝聚脱贫攻坚合力,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税费减免
(一)落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相关规定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发改委)
(二)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16〕38号)精神,对在我市投资的社会力量中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给予相关税收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凡在我市各级开发区、国家和省定贫困地区以及其他战略合作重点区域投资的社会力量,按照所在区域投资优惠待遇,享受相关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等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市级各管委会)
(四)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在我市开展产业扶贫的社会力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准予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局)
二、强化项目支持
(五)社会力量在我市的投资项目,享受省、市重点项目相关支持政策,各县区、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推进,强化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级管委会)
(六)对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办理,明确办结时间,保障项目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运行条件,符合条件的享受我市出台的水价、电价、气价和IDC服务优惠政策,为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延安能源化工集团、延安水务集团,各县区政府、市级各管委会)
(七)对符合中省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项目,相关部门优先申报并积极争取支持。对产业扶贫类项目,属于省级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可优先申报,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八)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口设备减免税、节能环保支持、民企贷款贴息等优惠条件的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优先加快办理。对在我市运营期间获得的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申请给予补助,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双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创新战略联盟等认证认定的可享受我市相关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九)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扶贫协作项目,可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投资规模和扶贫效果等,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方式,安排一定额度的扶贫协作项目资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局)
(十)对社会力量参与或实施苹果产业后整理的,享受我市苹果产业后整理项目贷款贴息、智能选果线以奖代补、苹果专卖店和冷链运输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
(十一)对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运营的企业和项目,符合我市引进发展新经济政策的,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金融服务
(十二)引导驻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社会力量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在贷款审批、利率、期限等方面,简化手续,完善服务。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社会力量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监分局、驻延各金融机构)
(十三)统筹利用省级、市级相关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产业项目进行支持。充分利用市、县融资担保平台,为社会力量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简化担保手续,提升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四)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上市辅导培育和孵化;支持已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来源,实现增发的按我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四、强化用地保障
(十五)对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指标上给予倾斜,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对扶贫产业项目,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积极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优先安排报地、征地和供地,全力保障建设用地。入驻我市各类园区的可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园区以地入股或代建厂房等弹性用地办法。租用标准厂房或入驻各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免收前三年厂房或场地租赁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市级各管委会)
五、优化人才服务
(十六)对社会力量来我市投资兴业和开展产业扶贫的高层次人才,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激励等中省和我市相关人才政策。整合各类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社会力量来我市投资设立的企业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级“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并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十七)优化高层次人才保障服务,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其住房问题,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用,妥善解决其在延期间随迁家属和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问题,为其在延生产生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十八)支持社会力量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以销售收入分成、利润分成、职工入股等方式创新分配方式,激发“双创”人才积极性。企业及高管人员(每个企业限5人以内)、核心技术人员(每个企业限3人以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市县留成部分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奖励纳税人,奖励兑现与促进本地特色农产品营销结合。(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六、提供劳务培训
(十九)社会力量在我市贫困县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需要开展岗前培训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列入年度就业促进计划,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统筹利用本地劳务输出、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平台资源,为社会力量积极组织提供岗前技能培训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七、强化招商服务
(二十一)面向社会力量加大定向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做好项目推介、产品展销和市场考察等相关投资促进工作,进一步出台和完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可享受我市“保姆式”服务、企业落地“绿色通道”和“专人代办、一站办结”“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市级各管委会)
(二十二)对社会力量实行“一企一策”,对重点投资项目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服务机制,及时妥善解决社会力量在延安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
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抓好落实。市发改委、扶贫局要加强督查,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调研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共同抓好落实,合力做好社会力量在延安投资兴业和产业扶贫工作。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1日废止。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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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