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7〕44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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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7〕44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聚、通、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资源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对经济转型、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推进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是实施大数据战略、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核心基础,是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必要途径,是实现“云上延安”强基础、“数据延安”促转型、“智慧延安”惠民生的“国家数谷、网络强市”目标的重要举措。要加快数据集中和共享,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资源协同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延安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共享、开放、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务部门间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第五条 市促进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联席会议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有关重大事项。

市网信办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各政务部门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制订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共享、开放、利用等关键环节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目录编制、互联互通和更新维护等工作,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提供或使用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

第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中省政务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健全机制,保障安全。市网信办统筹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机制和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数据资源共享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七条 “数据延安”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为政务部门提供标准统一和安全规范的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数据资源共享和数据资源开放等服务。政务部门应当依托该平台提供的服务功能实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编目、清洗、交换、共享、开放等规范化应用管理。

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编目、登记、审核、发布、更新、修改相关服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与省级共享交换平台联通,为政务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抽取、授权、接口管理相关服务。数据资源开放系统为政务部门提供面向社会开放数据的授权认证、互动、更新维护相关服务。

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和数据资源共享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数据资源开放系统依托互联网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政务部门要按照《延安市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向云计算模式转变的实施意见》(延市办发〔2017〕11号),将已建、在建的政务应用系统及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加快迁入延安华为云平台,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必须依托延安华为云平台建设,不得再规划建设以服务政务数据存储和政务应用为目的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平台,不得再规划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数据延安”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章 数据资源目录

第九条 市网信办依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汇总形成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对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政务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的数据资源,及时编制、发布和维护本部门数据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主题数据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当将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内容。

第三章 数据资源采集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数据,明确数据采集的范围、格式和采集流程,以数字化形式向“数据延安”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对涉及跨部门协同归集的政务数据,应当由相关各方共同协商界定相应的职责分工,通过“数据延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采集登记和统一归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需要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的基础数据,应当依法确定其采集边界和范围,不得侵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清单,明确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首次应当全量编制并及时更新。自然人数据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和规范对采集数据进行审核、登记、编目、更新等操作。

第四章 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资源的基础数据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接入“数据延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数据资源,通过“数据延安”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共享。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在“数据延安”公共服务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通过“数据延安”公共服务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网信办会同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获取的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原则上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接口交换、文件下载、在线浏览或离线交换等途径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对变化频繁的、时效性较强的,以及涉及跨部门并联审批和协同办公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采用接口交换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更新机制,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动态管理,明确数据更新周期、方式,确保数据及时更新。政务部门需停止提供已发布的共享数据时,应当提供正当理由说明并提前报市网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 数据资源开放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依法不予开放三类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落实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工作职责,编制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定数据开放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开放数据进行动态更新管理,确保开放数据及时有效。

第六章 数据资源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延安”公共服务平台安全防护,指导督促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政务部门要加强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按照“谁管理、谁定级”原则,依据政务数据分类定级标准明确数据的安全等级属性。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网信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督促检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落实工作,并对各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报告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市促进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联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网信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通知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和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

(二)未及时发布、更新共享政务数据资源的;

(三)向“数据延安”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四)将共享数据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行为;

(五)拒绝、拖延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以及擅自减少应提供数据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数据,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延安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公共服务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企业的数据资源采集、共享、开放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3日起施行,2022年8月23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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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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