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7〕5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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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7〕55号








延规〔2017〕081-市政办0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2日




延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规程,规范各部门的工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延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延安市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类市属PPP项目。各县区采用PPP模式合作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制定遵循“真诚合作、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快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PPP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在任意阶段均可植入PPP模式,并可根据具体项目特征,合并或交叉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为提高办事效率,将PPP操作程序由“识别、准备、采购、运营、移交”优化为“决策(识别、准备)、社会资本选择、合同管理、执行和移交”五个阶段。

第五条 对政府付费为主的非经营类、无收益性PPP项目确定为审批项目;对政府出资不超过项目资本金20%的经营类、准经营类有收益性的PPP项目,原则上确定为核准、备案项目。属审批项目须履行概算审查、最高限价评审和决算审计程序,核准、备案项目根据需要确定须履行的程序。

第六条 项目发起分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发起两种形式:

(一)政府发起:政府发起PPP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完成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完成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可由社会资本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对发起的PPP项目,需经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PPP领导小组联审,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纳入全市PPP项目年度计划对外公布。

第七条 经批准的PPP项目,政府按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授权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社会资本方选择、合同拟定和签署、建设运营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八条 实施方案须在项目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涉及政府付费、政府提供补助或者补偿以及政府分担风险等财政支出事项的项目,须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审查论证,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论证报告。

PPP实施方案应做充分市场测试,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初步审查并修改完善的实施方案,通过财政部门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后,报PPP领导小组进行联评联审。对回报周期长、技术工艺复杂的重大PPP项目可先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第九条 经PPP领导小组进行联合评审并修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PPP项目,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审查意见,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批复,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条 依据实施方案批复的技术指标确定招标方式,依法公平选择合作伙伴。招标公告应在招标方案批复5个工作日内发布。

公开招标:对于投资额较大,边界条件清晰,技术指标明确的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

竞争性磋商: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具有专利、专有技术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其他招标形式可根据PPP项目具体特征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 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要遵循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的原则,择优选择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选择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PPP项目的特征,可依法先选择社会投资方,再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运营方;对同时需要选择社会资本方及建设运营方的项目,可采用两标合一标的方式一次性确定;对项目建设用地或匹配的商业资源涉及土地招标,可采用土地招标与社会资本方选择及建设运营招标三标合一标的方式。

加强对PPP项目监督管理,对采用多标合一的PPP项目中标通知书格式要规范统一,边界与履约须清晰可控。

第十三条 在完成招标3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应组建由项目实施机构、PPP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的项目谈判小组。谈判小组负责与社会资本方的谈判工作,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

第十四条 谈判小组在确定社会资本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谈判,并将谈判情况报PPP领导小组审查,明确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PPP办公室对已确定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项目实施机构依据政府的审定意见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项目公司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社会资本方选择完成并签定合同后,应在相应的媒体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公开选择信息,确保选择过程、结果及非涉密各环节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应依法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市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

政府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法律有关规定,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项目的情况。审计部门应对审批类项目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其它项目根据要求确定审计方式。

第二十条 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PPP项目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将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将跨年度财政支出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二十二条 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进行管理。转让时需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在抵押、质押时,需经市政府同意,并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合作期结束前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工作。

移交前要进行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及性能测试。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确保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

项目移交时,由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收回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开展PPP项目后续评价,对在全生命周期的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限时完成的特别重大基础设施或工艺技术复杂及行业部门有特殊规范要求,确定以DBFOT、EPC+BOT等运作模式,但现阶段不能满足公开招标要求的项目,社会资本的选择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完善PPP项目库和综合资源库,对于纳入市级PPP项目库的项目,作为向中省市PPP推介项目,优先申请中省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参与我市PPP项目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须在全市综合资源库备案登记。中介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一定范围,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在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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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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