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7〕4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延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
经营性停车场是指经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停车场。
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符合临时停车泊位条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公开竞拍,利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广场设立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车型分为小车、大车、超大型车、摩托车四种类型。即:小车为客车≤7座、货车≤2吨的车辆;大车为8座≤客车≤19座、2吨<货车≤5吨的车辆;超大型车为客车≥20座、货车>5吨;摩托车为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取向、放管结合、强化监管原则。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除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或确定的停车场以外,对其它经济组织建设或确定的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原则。全市停车收费执行统一原则和政策。市、县区按照行政区划和本地实际,分别具体划定停车服务区域、制定收费标准,并监督管理停车收费行为。
(三)区分类别、差别收费、累进递增原则。制定具体的收费政策时,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原则上收费标准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收费。
(四)运营分开、公司经营、社会公益原则。成立停车管理服务公司,规范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停车管理公司要认真履行社会公益职责,重点安排下岗职工、低保户、贫困户、残疾人员从事停车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或确定的停车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包括:
1.具有社会公用和公益性的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的停车场;
2.国有企业利用空闲场地设立的停车场;
3.非经营性停车场和旅游景区(点,下同)停车场。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包括除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停车场以外的所有经济组织设立的停车场。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七条 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属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停车场,要考虑建设成本、停车设施等级、交通拥堵、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落实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按照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但需在一定时期内(一年以上)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区域应根据当地实际划分,各县、区县城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延安新区根据发展状况由市级价格、公安交通部门另行确定。延安市城区为:
一类区域:王家坪桥以南、南桥以北、广电中心十字以西(不含市场沟、西沟)。
二类区域:一、三类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
三类区域: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的停车场以及旅游景区停车场。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区县城由各县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自行确定;延安新区根据发展状况由市级价格部门另行制定;延安市城区为:
一类区域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车位,超时加价标准为地上停车场加收3元/小时?车位,地下停车场加收2元/小时?车位。计时方式按每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二类区域实行计次收费,城市道路临时停放泊位收费标准为3元/次?车位;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为4元/次?车位,经营性停车场计时方式为每8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
三类区域根据经营单位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即:
1.医院设立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车位,超时加价标准为2元/小时?车位。计时方式为起止时间不足半小时不收费,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收费,之后按每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
2.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服务配套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收费标准为4元/次?车位,计次方式为每4个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超过一个计费时段后,不足一个计费时段的按一个计费时段计算。
3.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收费标准为小车10元/次?车、大车15元/次?车、超大车20元/次?车。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在执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同时,应执行以下收费规定: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者可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
(三)车位按停放一辆小车标准计量的,其它类型机动车收费则按实际占用车位数叠加计算。
(四)三类区域设立的停车场,不再执行一类、二类区域的收费政策。
(五)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其土地使用权虽属其它经济组织,但与城市公共区域相连接的对外开放的停车场,若既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临时停放泊位,也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泊位时,其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临时停放泊位的收费标准。
(六)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旅游景区在城市道路区域设立的辅助停车场,执行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肇事、违法车辆停车场,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
(八)军车、警车、消防车及执行公务和任务的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园林绿化、殡葬等服务车辆均免收停车费。
(九)公安交通部门在背街小巷符合施划停车泊位条件且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应划出一定的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间段为每日7:30至20:30时,当日20:30时至次日7:30时期间不得收费;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时间段为每日0:00至24:00时。
第三章 收费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主体名称、收费所处位置、所属收费区域、价格形式、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监管单位等。为便于明晰区分,停车场标价牌、停车线颜色的设置分别为:实行政府定价的为红色,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为蓝色,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为绿色,免费停车点的为白色。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由经营者安装必备的计时收费设备设施和引导系统设备方可对外经营。鼓励发展自动收费停车场建设和停车收费电子结算方式,发挥自动收费停车场建设和电子结算收费方式在大数据方面的优势,跟踪分析城市停车供需状况,为科学调整收费标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场指示标志和停车引导系统建设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否则,消费者有权拒付费用。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价格、财政、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一)擅自制定高于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收费标准的;
(二)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
(三)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的;
(四)不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票据的;
(五)未执行规范服务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部门应建立与有关部门共享的停车场经营者、从业人员信息及信用记录档案资料,逐步纳入信息信用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在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 延安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城管局、物价局负责,商宝塔区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划定停车服务区域,提出 停车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拍卖收益分成意见,拍卖所得要全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维护费用。各县区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行为的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车场设立的审批、停车泊位的划定、标价牌的监制和经营者服务行为、服务标准、服务规范的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划定人行道停车泊位;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票据使用的监管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拍卖及其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县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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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