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6〕22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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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农村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延安市农村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精准扶贫工作进程,有效解决贫困户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根据中、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患各种慢性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贫困户无经济能力治疗给予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凡参加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包括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军人)、全市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内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以及以上救助家庭中的学生、婴幼儿等困难群体均属救助对象。

以上救助对象在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时必须持市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在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及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和诊断证明的;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慢性病患者;

(三)因安全生产、交通肇事、医疗美容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而造成的慢性病患者。

(四)其他不符合慢性病医疗救助条件而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严格按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的2015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核定,具体包括以下47种:

1、各种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4、糖尿病;5、高血压病;6、多耐药肺结核;7、精神分裂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1、脑梗塞后遗症;12、脑出血后遗症;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系统性红斑狼疮;15、白血病;16、癫痫;17、慢性心功能不全;18、帕金森氏病;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慢性支气管炎;21、甲状腺功能亢进;22、肺源性心脏病;23、心脏起搏器术后;24、慢性肾小球肾炎;25、肾病综合症;26、肺气肿;2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28、慢性肾盂肾炎;29、慢性胆囊炎;30、心肌病;31、脉管炎;32、慢性阻塞性肺病;33、运动神经元病;34、风湿性心脏病;35、高脂蛋白血症;36、胃和十二指肠溃疡;37、粒细胞缺乏症;38、硬皮病;39、银屑病;40、皮肌炎;41、视神经萎缩;42、慢性肾功能不全;43、慢性骨髓炎;44、甲状腺功能减退;45、股骨头坏死;46、血友病;47、支气管哮喘。

学生、婴幼儿门诊救助范围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以下10种:

1、支气管炎;2、支气管肺炎;3、心肌炎;4、过敏性紫癜;5、泌尿系感染;6、急性肾小球肾炎;7、婴幼儿哮喘;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9、营养性贫血;10、小儿脑性瘫痪。

第七条 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诊断定点医疗机构为延安市人民医院、延大附属医院、延安市中医院、延安市妇幼保健院和各县区人民医院。

第三章 救助方式标准

第八条 贫困户慢性病必须在本市乡镇以上公立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和二级以上民营医院购药,报销医药费不设起付线,设定上线,具体救助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慢性病门诊救助实行年度审批制。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门诊救助,慢性病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不在门诊慢性病救助范围之内。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延安市慢性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申请人不是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实际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保证、低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有效的医药费凭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人员汇总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上报的拟救助人员情况进行复审,对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享受慢性病门诊救助金额,并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卡予以救助,对不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贫困户慢性病门诊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省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门诊救助资金管理

(一)贫困户慢性病门诊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贫困户慢性病门诊救助资金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门诊救助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予以审核并及时拨付门诊救助资金。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拨付明细台账。

(三)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将慢性病门诊救助情况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复审后提出门诊救助用款计划,商市财政部门核拨省市医疗救助资金。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贫困户慢性病门诊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建立健全门诊救助档案和救助帐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公开门诊救助政策、办理程序和救助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负责贫困户慢性病门诊救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与贫困户慢性病门诊救助的衔接、配合工作。

(五)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贫困户慢性病门诊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合法使用。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贫困户慢性病辨认救助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贫困户慢性病门诊救助的人员,有欺骗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慢性病门诊救助资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领取的慢性病门诊救助金。

第十七条 医院给患者出售过期药、非慢性病治疗药、假冒伪劣药品的,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救助管理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慢性病门诊救助范围和标准的;

(二)擅自变换慢性病门诊救助对象和慢性病门诊救助金额的;

(三)指使他人采用变通手段超范围用药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监督,群众反响强烈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影响贫困户慢性病门诊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十九条 县区民政部门按年度将救助人数、资金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具体救助标准.doc

附件2:延安市农村贫困户慢性病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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