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6〕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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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延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扶发〔2015〕1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省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其中: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瞄准对象,精准扶贫。针对精准识别的贫困人口、贫困村,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的要求,因村制宜,因户施策,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用于扶贫对象,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二)突出重点,加强协作。根据我市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强与行业扶贫工作的沟通衔接,突出专项扶贫的重点内容,集中投入,精准扶持。

(三)权责匹配,以县为主。扶贫资金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县区是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多方监督。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各级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引导鼓励乡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资金的监督。

第五条 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市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拨付

第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县要按照中省市要求足额落实补助资金,各县区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要积极探索扶贫到户的新措施,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优先支持积极性高、脱贫愿望强、资金使用规范的贫困村和减贫效果好的项目。同时,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整合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以县区为主体、以项目为平台,整合中、省、市、县各类涉农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基础设施、移民搬迁和产业发展等扶贫项目。

第七条 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到县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依据各县区扶贫开发工作任务、扶贫规划和市级制定的相关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补助标准分配下达到县区。由县区政府按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建立扶贫项目库,自主确定扶持项目并报省市备案。

县区要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项下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力下放到县区,由县区按照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和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自主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特色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

(三)扶贫移民搬迁。围绕改善贫困户居住条件,支持搬迁户住房建设、集中安置社区(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及贫困户危房改造。

(四)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五)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农村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对于贫困户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服务,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六)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市财政从本级安排的扶贫资金中视项目管理需要单独列支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费,县区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县区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否提取项目管理费,由县区自行决定。

中省市下达的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扶贫工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报账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

第十二条 市财政在收到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资金使用计划后1周内将资金下达到县区。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省级主管部门对县区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审查并备案后1个月内下达到县区。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报账制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账,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查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支付资金。县级财政原则上应当在切块资金下达到县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资金或直接补助到户(人)资金的报账工作,对未按期完成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大于10%的县区, 省市将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结余结转额度予以扣减。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在项目资金计划和资金预算已明确的情况下,市财政将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扶贫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比例由县区按照相关规定从严自主掌握。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投标数额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区,县区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项目管理制度。县区扶贫主管部门要根据中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立项、审批、公示、招投标、采购、监理、实施、检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向省市相关部门备案。

(二)项目选择。项目由县区扶贫资金主管部门依据扶贫攻坚规划和移民搬迁规划,按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当地实际,紧紧围绕贫困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自主确定扶持项目。

(三)项目库建设。县区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当年实施。

(四)项目计划备案制。县区在省级下达资金计划文件后1个月内将年度扶贫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扶持贫困户人数、扶贫效益等内容。省市进行合规性审查。备案项目计划作为上级考核、检查、验收及各级审计的依据。

(五)项目实施。县级扶贫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效益具体负责。

(六)项目变更。扶贫项目计划一经备案,将作为项目实施、考核、检查的依据。各县区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地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项目计划的,由县级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并报省市备案。

(七)项目验收。对已建成或完工的扶贫项目,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项目所在乡镇、村干部、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总结评价报告。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项目质量、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等。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市扶贫部门要将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县级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负责人、项目实施结果、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档案和台账管理。县级扶贫部门对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论证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计划批文、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责任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物资采购合同、监理合同、项目预决算、资金拨付、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管护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行业要求的证明文件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要按类别建立台账,按科目实施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下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市扶贫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是市级主要监管机构。县区党委、政府是监管主体,具体监管机构包括扶贫、财政、审计等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各级要积极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立项、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责任。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级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备案审核、监管指导、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县级负责扶贫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党政一把手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县区委书记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廉政责任,县区长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规范运行、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责任。

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报账监管。

审计、监察、纪检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审计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二十三条 监管方式。实行阶段性监管与日常监管、常规监管与专项监管、政府监管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扶贫资金监管方式。市县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市级对扶贫项目和资金进行定期和专项监管,在年中进行一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年终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县区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对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要充分利用乡镇财政、村级基层组织就地就近监督的优势,引导贫困人口积极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扶贫资金落实到村到户。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预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市财政局将在年度决算中扣回资金,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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