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5〕2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延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延安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各县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我市质量工作实际和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陕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省质量工作考核要求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目标备案。每年5月15日前,各县区按照《质量发展纲要》要求,根据《质量工作考核要点》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区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特点,于每年5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对各县区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8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通报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市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质量奖励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考核办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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