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5〕2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5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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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5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延安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2015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2015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保险行业协会 市气象局



为促进全市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不断提升农村保险服务水平,实现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安定祥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单位2015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定2015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工作安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有效进行;政策支持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以降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业企业、种养殖小区、合作组织等)的投保成本和经济负担;依法合规是指农业保险工作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自主自愿是指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投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协同推进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作推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并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能繁母猪、苹果、马铃薯、玉米、设施蔬菜“银保富”、森林6个试点品种。

(二)试点区域

能繁母猪保险试点工作在安塞县、洛川县、延长县、子长县、黄陵县、宝塔区、延川县开展;苹果保险试点工作在宝塔区、洛川县、黄陵县、安塞县、志丹县、宜川县开展;马铃薯保险试点工作在子长县、吴起县开展;玉米保险试点在宝塔区、黄龙县、子长县开展;设施蔬菜“银保富”在安塞县、甘泉县、延川县开展;森林保险以省上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办区域为准。

(三)保障金额

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苹果每亩2000元,马铃薯每亩200-400元,玉米每亩400元,设施蔬菜“银保富”每亩10000元(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每亩11500元),森林每亩500元。

(四)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苹果保险费率为4%,保费80元/亩;马铃薯保险费率为6%,保费12-24元/亩;森林保险费率为2.4‰,保费1.2元/亩;玉米保险费率为4.45%,保费17.8元/亩;设施蔬菜“银保富”保费400元/亩(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每亩520元/亩)。财政补贴标准见附件1。

(五)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各承办机构要按照保监发〔2015〕25号有关规定拟定保险合同,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单个险种保险合同全市统一费率,统一条款。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六)承办机构和业务分配

2015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6个保险品种中,森林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六家公司成立共保体共同承保。

其余5个品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4家公司承办。各险种的承办机构和区域划分见附件2。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各试点县区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本县区农业保险工作,建立金融、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气象等部门组成的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抓紧办理有关投保手续,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试点工作。金融办负责做好辖区内农业保险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按时拨付工作。农业、林业和畜牧等部门负责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工作。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预报、预警农业气象灾害,以便及早防范,减少损失。

(二)落实有关规定,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各试点县区要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基础服务网络建设,协助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做好基础服务,各县区要监督、协调和配合保险公司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并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按照保监发〔2015〕25号要求和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足额获得赔偿。

(三)支持自主开展农业保险,提升我市农业保险覆盖面

除以上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试点区域外,鼓励各县区结合当地农业产业优势自主开展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从总体上提升我市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县区与具有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农产品产量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创新,支持各县区、各金融机构通过农业保险解决涉农贷款风险大、抵押难等问题,发展“银保富”类银保结合产品。

(四)加强信息统计和沟通,提升管理水平

各级保险机构在当地开展保险工作前,要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对接,落实好工作机制、试点规模、财政补贴等,按月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各县区要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于每年10月15日之前总结开展情况,预计下一年农业保险的品种、规模和财政补贴额度,报市金融办。

附件1:2015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计划表.doc

附件2:2015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区域划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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