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20〕18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2 05:55:50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20〕18号








延规〔2020〕009-市政府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夯实我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改善市域水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考核因子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石油类等因子。

第三条 污染补偿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共同实施。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提供考核断面的水量数据。

第四条 各县(市、区)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石油类因子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当相关县(市、区)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石油类因子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相关县(市、区)应向市财政局缴纳污染补偿资金。污染补偿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mg/L缴纳10万元,氨氮每超标1mg/L缴纳50万元,总磷每超标0.01mg/L缴纳30万元,石油类每超标0.01mg/L缴纳10万元,化学需氧量、氨氮不足1mg/L的按照1mg/L计算,总磷、石油类不足0.01mg/L的按照0.01mg/L计算(相关县(市、区)考核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浓度控制指标值见附件1、附件2)。

第五条 各县(市、区)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以市生态环境部门正式发布数据为依据进行确定,不受其他部门或机构水质监测数据影响。当上游城市来水水质超过其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在核算下游城市出境水体污染物浓度时,应扣除上游来水水质的污染物超标部分。

第六条 各县(市、区)考核断面的水质按月监测数据进行统计,污染补偿资金按季度为单位进行核算、以年度为单位予以结算。市生态环境局在每月10日前,核定出上月各县(市、区)考核断面的污染物监测浓度;每季度15日前,核算出上季度相关县(市、区)应缴纳的污染补偿资金,并将结果告知市财政局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染补偿资金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见附件3、附件4)。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超过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值的县(市、区)核算污染补偿资金数额,相关县(市、区)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缴纳污染补偿资金,如不能按时缴纳,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底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八条 污染补偿资金的60%用于全市的污染物治理补偿,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前按照市政府审定的污染补偿资金使用方案,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由相关县(市、区)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减排工程、群众饮水安全工程等水污染防治项目,不得用于平衡财力。

第九条 各县(市、区)通过市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获得的污染补偿资金具体数额,需依据其考核断面出入境水质的污染程度和全流域征收的污染补偿资金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见附件3)。

第十条 污染补偿资金的40%用于奖励工作力度大、水质改善明显的相关县(市、区)。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区域内污染企业关闭补偿、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等方面。奖励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商市财政局提出,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相应的污染治理和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用于辖区内各乡镇、社区的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奖励和考核,并报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废止。2018年7月17日发布的《延安市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延政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市、区)考核断面位置及浓度控制指标.doc


2.县(市、区)支流考核断面位置及浓度控制指标.doc

3.污染补偿资金计算方法.doc

4.补偿资金缴纳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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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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