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9〕19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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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延政发〔2019〕19号








延规〔2019〕015-市政府00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36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9日




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产评估、产权拍卖等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超市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方式建设,为入驻中介机构和委托单位提供中介资质(资格)信息公开、中介服务机构选取、交易信用评价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定执业资质或执业许可,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中介服务是指下列事项的服务:

(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中介机构进行招标代理的服务。

(二)委托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求,需要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仲裁服务。

(三)委托单位根据工作要求,需要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服务。

(四)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国有资产拍卖活动,需要选择中介机构的拍卖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机构服务事项符合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且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 委托单位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中介服务,应在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中介服务超市电子交易系统是中介服务超市信息平台,为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委托单位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七条 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负责牵头组织各单位研究解决中介服务超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中介服务超市建立、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统筹协调中介服务超市建设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措施,起草规范性文件,调查处理有关投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延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中介服务超市建设、管理;负责办理中介机构入驻,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运行维护电子交易系统,实施中介服务超市信用评价。

第二章 中介机构入驻

第八条 中介服务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常态开放。

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服务超市。

第九条 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格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部门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

第十条 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自觉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中介机构管理和信用考评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网上通过中介服务超市信息平台提出入驻申请,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同意遵守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规定。申请入驻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介服务超市入驻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四)机构资质(格)证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信息;

(五)相关业绩证明。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收到入驻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补正方式。核对通过后,在中介服务超市网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发布中介机构入驻信息。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服务超市后,中介机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在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交易账户并绑定电子数字证书。中介机构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维护更新相关信息,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致。涉及入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中介机构应当凭电子数字证书及有效证照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申请变更,经核对确认后生效。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超市数据库的信息,应当包括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中介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一致。

第三章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中介服务超市注册基本信息后,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中介服务超市网站设立公告栏,公开发布委托单位选取中介机构的信息。

委托单位应对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进行资格核实。

第十七条 选取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择优为主要方向,以便捷高效服务为目标,兼顾公平效率。公开选取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择优选取;

(二)竞价选取;

(三)直接选取。

第十八条 择优选取。

选取流程:委托单位填报项目基本信息明确选取标准后,通过有效的评价机制,从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3家作为备选方,在备选方中随机选取1家为中选方。

鼓励采用择优选取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专业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和特殊服务项目一般适用择优选取方式。

第十九条 竞价选取。

选取流程:按照委托单位提供的中介服务价格范围,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在符合条件报名且参与报价的中介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电子交易系统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出3个报价排序,符合3个报价的中介机构为备选方,由委托单位在备选方中选择1家为中选方。

采用通用技术、使用成熟工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通用服务项目一般适用竞价选取方式。

第二十条 直接选取。政府督办的紧急需求项目或中介服务费5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单位可通过上传证明文件后,在响应为该项目服务的中介机构中直接选取一家为中选方。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在确定中介服务费用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参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收费标准,又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严禁将初始价格定得过高,浪费财政资金,也应避免定得过低,导致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响应,无法正常选取。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公告信息发布后,响应报名的中介机构不足3家时,由委托单位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选择1家为中选方或者重新发布公告进行公开选取。重新进行公开选取时,报名中介机构仍然不足3家时,委托单位应当在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选择1家为中选方。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公告信息发布后,如无中介机构报名,委托单位可在中介服务超市选择1家中介机构进行商谈,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在中介超市进行备案。若委托单位变更选取条件,则须重新发布公开选取公告进行选取。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单位在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时,应在中介服务超市电子交易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包括:

(一)委托单位名称;

(二)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方式;

(三)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

(四)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建设规模、建设面积、资金投入等具体信息);

(五)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执业人员资格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资质等级应按照中介服务标的物服务所要求的法定最低等级设定,选择最低等级以上的资质;

(六)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时间地点;

(七)服务质量承诺书;

(八)回避情形;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 采取择优选取和竞价选取方式的,交易中心接到委托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信息后,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信息进行核查,信息无误的,在中介服务超市网站发布中介服务选取公告;需要补正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核查时间自补正后重新计算。

中介机构报名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采取择优选取方式的,委托单位网上选取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后1个工作日内开始。

采取竞价选取方式的,中介机构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后24 小时内网上提交报价,委托单位网上选取应当在报价截止时间后1个工作日内开始。

采取直接选取方式的,委托单位发布公开选取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报名响应提供服务,委托单位网上选取在报名截止1个工作日内开始。

第二十六条 公告信息发布后,中介服务超市数据库内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可在中介服务超市信息平台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报名截止时间过后,信息平台不再受理报名。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中介服务超市信息平台专属账户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公开选取中介服务不受理现场报名。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不同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与委托单位法人代表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中介机构与委托单位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选取时间15分钟前到达选取地点。中介机构提出到现场见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到达。

委托单位在中介服务超市现场选取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由工作人员登记后实时选取:

(一)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申请表;

(二)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三)委托函和经办人身份证。

委托单位业务量频繁的,可申请办理CA锁(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实行远程选取。实行远程选取的,网上提交上述(一)(二)项资料。

第三十条 公开选取现场应当进行视频实时监控和录像,确保选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委托单位应当在 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中介服务超市电子交易系统根据确认结果自动生成中选结果,中选结果在中介服务超市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三十一条 委托单位在公示期结束前,应当对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发现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报并取消其中选资格,将结果书面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延安市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下称“确认书”)。

第三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在交易中心出具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1天内,中选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服务超市信息化平台专属账户上传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条 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委托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选取中介机构结果一经产生,委托单位不得拒绝使用选取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并重新组织或顺延公开选取活动。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委托单位、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后,在中介服务超市对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进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中介服务超市信用信息库,并与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等系统对接共享,与市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中介服务信用联评、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纸质文档和录音录像资料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交易中心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委托单位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违反交易平台管理规定被通报批评或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因自身条件不满足公告全部条件导致无法签订合同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七)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八)作为投诉人在中介服务超市1年内2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九)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交易中心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的;

(二)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三)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的;

(四)与委托单位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贿赂委托单位、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八)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九)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服务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1年;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的,清退出中介服务超市。

中介服务机构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清退出中介服务超市。

第四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清退出中介服务超市。

第四十四条 凡被清退出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机构被暂停选取和取消入驻期间,不得参加项目中介机构选取,已中选项目仍按原合同履行。

第四十六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服务超市信息平台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中介服务超市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应在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中介服务机构对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的投诉,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应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前提出。

第四十八条 对下列情况,投诉人可以直接向交易办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服务超市信息平台提交投诉书并上传有关资料: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所认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或本办法的条款;

(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必须以合法途径取得;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相关中介服务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相关部门作出投诉处理。

第五十条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易办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有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委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的;

(二)擅自提高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缩小公开选取范围的;

(三)无故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的;

(四)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自行委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影响正常竞争的;

(六)服务过程中对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承接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组织管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实施动态评价。具体细则由交易办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国有资金,购买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8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7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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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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