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8〕22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1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城镇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劳动效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优化,城乡、区域、行业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逐步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全市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继续提升。到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和教师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完善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技能等级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发明奖励和报酬等收入分配形式以及股权、期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延安银监分局、市总工会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完善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中向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倾斜。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落户、子女教育等政策,加快研究制定技能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技能人才户籍不在工作地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人员同等待遇。对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骨干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鼓励职业院校实习指导教师、生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技师考评。技能人才每年带薪休假10-20天,获得国家级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每2年疗养(休养)一次,每次不低于10天;获得省市级技能人才称号的每3年疗养(休养)一次,每次不低于一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
3.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拓展技能人才上升通道,鼓励重点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人才,符合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可推荐列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工程技术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高技能人才条件的可参与相应职业的高技能人才资格评价认定。
技能人才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时,高级工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教育享受相应政策待遇,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人才按照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直接应聘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职业院校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企业技能人才在职业院校做兼职教师的,其技能实践成果和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可作为职称评聘的业绩成果。
积极引导国有企业直接招录技工院校毕业生,在企业员工总量上技工院校毕业生要占一定的比例,建筑、制造行业技能人才不应低于50%。企业在与技工院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待遇水平时,对取得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证书的按中专学历、对取得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证书的按大专学历、对取得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证书的按大学本科学历确定起点工资。(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负责)
4.提升人才技能水平。技师或高级技师每年享受技能研修免费培训资格,鼓励企业拿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作为奖励技能人才的培训费。对参加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所支付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酬等费用,按法律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人员,每年组织参加技能研修和知识更新学习进修,相关费用由财政和企业共同负担。(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5.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启动实施“职业农民培育计划”,支持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引导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培育一批青年农场主、职业经理人、经纪人、“土专家”和能工巧匠,以宜川县职业农民技术服务队为试点,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联农带农激励机制,优先支持承担涉农项目。到2020年,累计培育职业农民1万人。(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
6.挖掘特色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挖掘特色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按照“一主两翼多元”现代农业产业布局,以后整理为突破口,加强新型现代果园建设,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不断扩大舍饲养殖规模,因地制宜发展小杂粮、干果、食用菌、中草药等特色种养业,打造一批优质农副产品基地。大力发展度假、观光、康养、科普、体验一体的观光采摘园和农事体验园,积极创建国家现代农业庄园、田园综合体和森林康养示范基地,拓展现代农业发展空间和农民增收渠道。强力推进农业产业后整理,支持购买苹果智能选果线、蔬菜净菜包装设备、畜禽屠宰设备,培育和壮大粮油、果蔬、畜产品、蜂产品、特色农产品和中草药精深加工产业,建设生鲜农产品贮藏、保鲜、冷运产业链,促进农业全产业链增收。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域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品牌营销战略,积极发展连锁直营、配送中心、农超对接、现代物流销售模式,构建从产地到市场直接配送的流通网络,推广农产品包装标识销售,促进产销对接。(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7.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机制。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运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推行产加销全产业链经营,发展“农户+合作社+企业”模式,促进原料生产、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鼓励将财政支农资金投资相关企业、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将资产收益明确到村集体和贫困户,支持壮大集体经济和带动贫困户增收。探索发展代耕代种、联管联营、全程托管等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带动小农户参与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宜川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抓好30个产改试点村和110个“三变”试点村改革,探索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增强发展活力。落实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清零计划,2020年基本消灭集体经济“空壳村”。(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监分局负责)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8.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深入开展《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创新政策试点,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并规定奖励支付期限。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交易代理、多种孵化等服务、依法享有优惠,奖励政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9.强化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精神,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可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
10.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贯彻落实《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鼓励各有关单位完善本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单位就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给予发明人奖励。允许科研机构、高校按规定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受益分配和奖励方案。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或项目受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进行激励。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并取得合法报酬,所获报酬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11.允许适度兼职兼薪。科研人员、高校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可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报告制度。(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2.降低创业成本。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推广名称自主申报和网上登记注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落实《陕西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实施意见》各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行政审批、生产经营、用工、水费、融资、物流等各项成本,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和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内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将厂房向小微企业出租、出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13.加大扶持力度。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预留我市非公企业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积极开展对创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和服务。推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加大信用保证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力度。(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保监延安监管分局负责)
14.积极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加快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共同发展,支持小微企业为省内大企业(集团)提供协作配套,支持有实力的小微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保护其合法收入。(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延安银监分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5.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机制。根据《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办法(试行)》,以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任用。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9号)和《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陕西省省属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企业功能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6.激励民营企业家创业。加快建立市场准入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切实消除各类隐性壁垒,建立民营企业投诉协调解决机制。优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和“僵尸企业”处置。制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行动计划,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严格依法处置犯罪嫌疑人财产及扣押物品,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力度。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增加中小企业受惠面,促进公平竞争。(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
(六)基层干部和教师队伍激励计划
17.积极推进基层干部和教师队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提高基本工资占全部工资的比重,逐步优化工资结构。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及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干部津贴标准。研究制定基层干部下乡补贴政策,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倾斜,提高基层干部收入。落实基层教师正常工资调整机制,确保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优先保障基层教师队伍工资发放,对长年投身乡村教育的教师要按服务年限发放定额补助。积极推进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有效解决基层公务员薪资偏低的问题。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基层干部特殊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18.抓好产业扶贫济困。通过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对有劳动能力的在册贫困户实行3年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解决在册贫困户发展产业资金不足问题。支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采取订单帮扶、股份合作、生产托管等多种形式与贫困户建立产业发展利益联接机制。大力推进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积极培育和扶持一批农村电商龙头企业,促进地方农特产品销售,带动农村产业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积极开展光伏扶贫工作。加强生态保护扶贫,有序组织发展苗木花卉、林下种养、森林旅游等林业经济,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市农业局、市扶贫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旅发委、市金融办负责)
19.加快推进就业扶贫。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扶贫支持力度,强化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费用减免和补贴政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企业就近吸纳等措施,帮助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在乡镇、农村建设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加大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市人社局、市扶贫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负责)
20.深入实施旅游扶贫。以创建省级旅游特色名镇、乡村旅游示范村、旅游星级农家乐为主要抓手,“+旅游”为融合发展路径,大力发展独具特色的农业休闲之旅、森林探险探秘之旅、陕北民俗体验之旅、绿色生态度假之旅、峡谷奇观体验之旅,形成形式多样、带动贫困户参与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务实开展乡村旅游精准营销,举办乡村旅游系列活动,倡议市民及周边城市居民“周末去延安乡村”。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带头人、经营户、乡村旅游导游等各类人才成长计划,依靠人才支持和智力投入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市旅发委、市扶贫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
三、实施八大支撑行动
(一)就业促进行动
21.稳定经济增长保障充分就业。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努力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发挥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
22.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引导、支持各县区加大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各类创新创业主体从扩大规模向专业化、精细化转变,提高创新创业孵化效应,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鼓励延安大学和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就业创业基地,与各县区政府、国有大中型企业共建共用实训基地,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发挥红色筑梦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延安银监分局负责)
23.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加快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中心城镇、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流动就业。总结推广返乡创业工作经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负责)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4.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共建重点专业,实行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25.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开发和调整适合产业发展需要的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实施以新时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高校毕业生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采取“送教进厂”、定向培训等方式,加强“僵尸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促进职工转岗就业。(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三)托底保障行动
26.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稳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人员,按照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增发一定比例的补助金。对生活困难、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负责)
27.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探索建立与居民收入增幅相适应的财政补助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加大国有资本收益补贴力度,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等长期风险。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
(四)工资增长行动
28.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健全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积极稳妥推行企业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长效机制、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保持在合理水平,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增收双赢。(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负责)
29.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工资欠薪案件快速处置、工资拖欠信用惩戒等为核心内容的工资支付体制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完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0.推进考核奖励提标扩面。研究完善现行考核政策,将考核范围扩大至考核部门下属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各种形式推动干部增收。加大督导力度,推进县区考核奖励及时足额兑现。(市考核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新型城镇化推进行动
31.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开延安中心市区、县城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继续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工作。落实全市统一的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和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化的公共服务。理顺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逐步以常住人口为重要因素安排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
32.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推进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多规合一”、“多评合一”,科学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创建一批省级示范县城,打造市域副中心城市。抓好国家特色小镇和省市县重点镇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特色小镇。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城融合,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村人口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负责)
(六)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33.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发展直接融资,引导证券公司为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进行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交易进行政策培训。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办、延安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
34.强化对财产性收入法治保障。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管理,有效治理私售“飞单”和误导销售等行为。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失信人员惩戒情况曝光力度,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优化保险合同条款,规范保险企业价格行为,规范保险广告宣传和销售合作模式。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信用风险评价,重点监测与防范信用风险对保险行业的交叉传递。在征地、拆迁、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延安银监分局、保监延安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网信办负责)
(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35.规范现金管理。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柜面业务流程控制,严格落实现金收付、资金汇划、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挂失与重置以及网上银行开通等柜面业务的授权、控制和监督制度。倡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持续开展电子支付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电子支付意识,培育居民非现金结算的习惯。(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监分局负责)
36.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负责)
(八)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37.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各类人才市场在掌握人力资源市场动态和薪资水平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建立市级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国家统计局延安调查队、市人社局负责)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增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围绕重点任务,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将城乡居民收入增幅等指标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加强对各县区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的督查考核;要大力宣传促进居民增收的政策举措,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对照任务分工逐项细化措施,抓好分解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100212.html
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