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8〕19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延政发〔2018〕19号
延规〔2018〕056-市政府0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围绕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为目的,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管理体系,加强殡葬行业监管执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坚持改革、移风易俗,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中省有关文件精神,2019年完成市殡仪馆迁建和城区吊唁场所建设任务,2020年实现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实现县区全覆盖。全市火葬区死亡人口火化率提高10个百分点,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20%以上。通过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扶持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不断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殡葬行业监管体制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殡葬工作在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生态文明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推进殡葬改革,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科学调整火葬区。以中心城区、县城为重点,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将城镇及其周边地区、重点旅游镇、省级重点镇、县区中心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以及川道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各县区要积极申报、科学设定火化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探索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加大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倡导和推行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骨灰存放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严格限制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遗体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提倡公墓安葬不留坟头;提倡不立碑或墓碑小型化,墓碑(含基座)不高于1米;提倡使用卧式碑和非白色碑体,不断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引导从资源消耗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变。
(二)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推进延安市殡仪馆迁建项目,加快实施甘泉、子长、吴起、延川等县殡仪馆项目,到2020年,13县区殡仪馆全部建成投用。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根据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吴起、志丹、子长、延川、安塞、富县、洛川、黄龙等县区,要加快规划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到2020年,每个县区要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建成5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重点镇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100%。加快集中吊唁场所建设。采取民办公助或招商引资等模式,加快实施川口、万花、柳林殡仪服务中心新建项目。各级政府要根据城市规划和便民利民原则,加大资金和资源投入,建设集中吊唁场所。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投资殡葬服务行业,对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要突出公益性,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要依法完善遗体接运、遗体殡仪等服务事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各类主体规范提供服务。
(三)大力倡导殡葬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新风尚
要把殡葬改革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大力推行火葬、节地生态安葬,提倡三日出殡,不得在丧葬活动中搞封建迷信,逐步转变群众丧葬观念,实现文明治丧、低碳祭扫。要利用清明、重阳、春节等时机,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着力倡导厚养礼葬、文明节俭治丧,持续营造浓厚的殡葬改革宣传氛围,引导群众树立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和行政村成立红白理事会,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指导村(社区)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
(四)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各县区要制定殡葬惠民政策措施,规范和优化惠民殡葬救助流程,增加惠民项目,提高惠民标准,突出对特困群体的殡葬救助,不断完善以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为重点的殡葬政策体系。鼓励城乡群众亡故后实行火葬,凡我市居民亡故后在市殡仪馆火化的,市民政部门补助2000元,所在县区民政部门补助1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宝塔、安塞区城乡居民亡故后在市区集中吊唁场所开展治丧活动,每宗补助吊唁厅使用费1200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城乡低保对象、全国优抚信息系统在库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实行火化,除享受火化补助外,免费提供遗体冷藏3日、遗体火化、骨灰寄存2年等基本服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准许火化的无名尸体、城乡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去世后,给予免费火化安葬。各县区要从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出发,认真落实殡葬救助政策,积极探索扩大减免或补贴的范围,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五)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完善殡葬服务网络
加强殡葬执法监管,殡葬事业单位要引入社会组织或企业开展延伸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平抑公墓、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加大殡葬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哄抬价格及流动、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规范殡葬市场。要规范殡葬用品生产销售,严禁在市区繁华路段流动经营和生产殡葬用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聘用等方式,解决殡葬专业服务人员不足的问题;通过定向聘用和专业培训等方式提高服务人员专业水平;通过制定精细化服务流程、工作人员佩带执业牌等方式提升行业形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殡葬延伸服务,明确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我市殡葬服务网络。
(六)深化殡葬问题治理,维护圣地形象
各级民政、城管、工商、物价、公安、国土、林业、环保、规划、旅游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持续开展殡葬执法检查,加强殡葬问题专项治理。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县域特别是城区殡葬扰民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惩戒措施,切实发挥乡镇、街办、社区及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力度治理殡葬活动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等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持续对城镇周边、旅游景区、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等重点区域山体的乱埋乱葬现象保持高压治理态势,坚决杜绝乱埋乱葬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各县区政府要将深化殡葬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充实和加强深化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形成推进殡葬改革的工作机制和问责机制。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定期研究解决殡葬改革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各乡镇(街办)也要成立殡葬管理工作机构,切实落实殡葬管理责任,确保本辖区殡葬管理改革有人抓、有人管。各乡镇(街办)、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违法违规建墓、乱埋乱葬、不文明治丧行为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
(二)部门联动,依法管理。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服务职能,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加强对公墓、殡葬用品市场及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殡葬服务和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为殡葬改革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做好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的核定工作。价格管理部门要强化殡葬服务价格指导管理,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行业间不正当竞争。规划住建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合理规划殡葬基础设施项目。国土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节约殡葬用地,依法查处乱埋乱葬和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严厉查处毁林造墓、明火祭奠等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要坚决制止在城区内乱搭灵棚、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流动销售生产殡葬用品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治丧活动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交运部门要依法查处非运尸车辆私自改装运输遗体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噪音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专项治理,做好清明节等集中祭扫期间的交通疏导,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区的管理,发现在旅游景区乱埋乱葬、乱建坟墓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辖区政府报告。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经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丧葬用品行为。卫计部门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宗教部门要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文明办要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三)宣传引导,党员带头。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载体、社区平台作用,广泛开展深化殡葬改革宣传,积极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殡葬传统文化,弘扬符合时代取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殡葬文化和殡葬习俗。党员干部要带头推行火葬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在殡仪馆或集中吊唁场所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行为。
(四)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将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集中吊唁场所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殡葬事业经费和惠民殡葬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机制,为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奖补等提供可靠保障,改善殡葬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殡葬改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比例。殡葬改革预算资金及殡葬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拆借、虚报、冒领。
(五)统一政策,调控价格。加强公墓、殡仪服务及殡葬用品价格管理,民政、物价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大价格调控力度。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对经营性公墓定价明显偏高的行为,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经营性公墓按照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管理,至少划分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实行限价销售。公墓经营单位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逝者家属可自愿选择安葬方式和墓型,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
五、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2023年11月20日废止。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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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延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