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8〕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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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18〕7号








延规〔2018〕002-市政府0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就业转型与经济转型良性互动

(一)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相互促进。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打通政策壁垒,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形成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的长效机制。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促进经济企稳向好、就业稳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经济转型与就业转型同步进行。结合我市“高端能化强市、特色产业富民、文化旅游带动、生态环境提升、城乡一体发展”战略,通过调整优化油、煤、气、电等传统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和设施农业等特色产业,全力构筑全域旅游和现代服务业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形成市场主导、政策配套、结构合理、效益显著的产业链条,激发市场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旅发委等负责)

(三)更好发挥小微企业推动就业转型作用。继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和“四张清单”制度,为小微企业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引导和鼓励担保、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搭建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平台。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税收优惠等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带动就业转型。加大引进科技人才和新兴业态项目力度,促进科技与产业、技术与成果对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积极推进互联网与加工制造、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渗透融合,培育消费经济、信息经济、分享经济等新兴业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新兴业态特点合理制定信用评级、利率定价制度,为新兴业态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支持。(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五)完善用工和社会保障等制度促进就业转型。支持劳动者多元化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者,企业和其他用工单位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其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相关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功能拓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从业者参保、缴存公积金和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二、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效益

(六)优化创业环境。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继续作为长期工作来抓,策划举办创业创新主题活动,支持各类企业、高校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活动,对活动中涌现出的潜力项目进行创业扶持和资金奖励,对评选出的省、市级“创业明星”和受到中、省表彰奖励的县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吸引优秀的创业导师和创业团队入驻我市,搭建与本地创业者的沟通平台,实现创业经验互通共享、创业项目多元发展的良好格局。对自主创业失败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距补贴期满不足1年或超过补贴期限的,可再享受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七)加强创业孵化。联合社会投资机构、孵化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依托产业园区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启动延大双创街区和新区双创社区建设,到2020年市级至少建成4所较大规模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县区至少建成1所农民创业示范基地、1所综合性创业示范基地。对创业场地的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或补贴,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创业者提供包括创业项目、培训、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网络支持等在内的一站式创业定制服务。提高创业孵化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的支出占比,加大对孵化基地运营、创业资源项目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系列活动开展的补贴力度。(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八)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投资创业创新和支持发展新兴产业,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促进初创期中小企业成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证券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展扶持创业相关业务,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促进资本市场规范运营,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创业担保贷款信用乡村建设,免除孵化对象反担保手续或降低反担保要求。(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延安银监分局等负责)

三、加大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九)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鼓励高校积极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做好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工作,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优先从应届高校毕业生征收义务士兵,支持退役大学生士兵读研深造。将求职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支持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企业新招录高校毕业生达一定比例优先申请创业贴息贷款,中小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人员范围扩大到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按相关规定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不超过6个月,每人每月12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自主创业或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最高12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团市委等负责)

(十)助推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脱贫。依托贫困劳动力数据库,动态掌握贫困劳动力脱贫进度,以转移就业、自主创业、就业培训等为重点,深入实施就业扶贫工程,确保到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1人稳定就业。支持社区工厂发展,培育建设就业扶贫基地,深化推进苏陕劳务协作,市上集中组织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2000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贫困劳动力就业,职介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一名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500元职介补贴,介绍贫困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每人补贴200元。支持贫困劳动力创业,贫困劳动力创办的经济实体取得法定证件且依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贫困劳动力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县镇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岗位补贴,吸纳人数达到政策规定比例,补贴部分水电费、租赁费,优先办理创业贷款。开发就业扶贫公益专岗、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对于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人员”,进行公益岗位兜底安置。(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一)完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政策。对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内部转岗安置或组织分流职工转移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可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转岗安置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的内部退养职工,可按每年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并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每次2000元的标准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去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和破产企业职工所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增强公共就业服务针对性,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鼓励培训机构联合企业开展定向培训。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市内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当预留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岗位。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对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对招用持有上述证件的退役士兵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十三)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将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完善落实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人员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政策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落实低保渐退帮扶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作用

(十四)完善职业教育培训机制。统筹市、县培训资源,调整优化高校专业设置,强化职业教育培训,建立高级技能人才培训以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为主体,初、中级技工培训以县区职教中心、就业培训中心和民办培训机构为主体的培训体系。鼓励延安大学和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加强教育培训方面的沟通衔接,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发展。根据市场供需规律、企业招聘条件、培训对象类别,合理安排培训科目,科学设置培训课时,开展“订单式”、“委培式”培训。(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十五)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贯彻落实政府补贴培训专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定期发布制度。允许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政策扶持对象开展职业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支持开展网上职业(创业)培训和远程教育,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组织新领域、新业态职业培训,丰富职业(创业)培训模式。培训新模式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可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五、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六)充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力量。各县区建立公益性创业孵化中心,提供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创业服务。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力量,每个街道、乡镇配备一定数量就业创业服务专职人员,在行政村设立劳动保障信息员。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的方式解决。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七)改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方式。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加快融入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核心应用系统和就业信息资源库进程,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增强就业创业信息互联共享,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就业创业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延伸。(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扶贫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六、着力促进公平就业

(十八)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将常住农村、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进行失业登记。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健全劳动关系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坚决打击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超时加班、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九)规范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增强平等就业的制度保障。加强对企业招聘、职业中介的劳动监察执法,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完善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政策,认真落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招聘信息、过程和结果公开制度及招聘备案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健全完善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降低劳动者求职成本。制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快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七、更好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职责

(二十)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建立对不同就业群体分类施策的机制,调整配置社会资源,积极引进重大项目、高级人才,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拉动就业。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可按程序报批后将失业风险大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上浮10%至20%;对2013年以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当年稳岗补贴;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且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允许补缴失业保险欠费,给予免收滞纳金并按规定一次性享受2014年以来稳岗补贴政策。(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严格执行就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开展就业数据监测,建立政府部门之间就业相关数据交流机制,比对分析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三)开展就业创业惠民政策宣传。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作用,创新宣传手段,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宣传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普及就业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号码及地址,扩大就业创业政策的覆盖面和知晓率,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激发就业创业群体自谋职业、自发创业的热情。(市人社局负责)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就业创业政策,深入推进就业转型与经济转型良性互动,推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迈上新台阶。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废止。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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